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的異同包括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6W
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的異同包括哪些
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的異同包括哪些
1、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的不同之處:
(1)預期違約已經是違約行為;
(2)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為了預防和避免後履行一方可能的違約行為。
2、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的相同之處在於兩者發生的時間都在合同成立後,履行期限屆滿前。
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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