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開發商不守信用要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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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開發商不守信用要怎麼辦

在進行商品房買賣的時候,最害怕出現的可能就是開發商不守信用了吧,此時可能出現逾期交房、一房二賣等等情況,而這些都是可能對購房者利益造成損害的。而在這房產開發商不守信用的情況下,很多購房者也不知道要怎麼辦才好,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解答這個問題吧。

一、房產開發商不守誠信,構成根本違約,屋主有權退房。

1、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再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説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説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據此可知,因房地產開發商虛假宣傳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並予退房。

二、房地產開發商構成欺詐,屋主有權請求對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因此,房地產開發商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在售房過程中進行虛假宣傳,即構成欺詐,屋主因此受損,其有權請求甲公司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三、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麼辦?

1、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

2、根據規劃需要,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的,對業主進行相應補償,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第一種方法得到大家的普遍認可,也有一部分人認為房子根本就住不到70年就會拆遷。不管是40年、50年還是70年,都有到期的時候,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只要房子還能住,就都得續簽土地。這就是關鍵了,怎麼續簽?續簽金額怎麼計算?根據國家現行的相關規定,土地到期後按照當時的樓面毛地指導價格,依一定比例繳費

現實中很大可能會出現房產開發商不守信用的情況,而此時具體不守信用的情形不同,也就導致實際的處理是不一樣的。但一般不受信用的話都是構成了違約的,作為購房者此時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對自己的損失作出賠償。若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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