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後多久做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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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示催告後多久做除權判決?

公示催告後多久做除權判決?

申請人必須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即必須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除權判決,即宣告票據無效的判決。是指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無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時,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所作出的宣告已喪失的票據無效的判決。申請人在法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除權判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申請進行審查與評議。審查的主要內容就是申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定的條件,是否具備作出宣告票據無效的判決的條件。合議庭經審查和評議,確信除申請人外沒有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應當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應當公告,並通知支付人。除權判決一旦作出並公告,票據權利即與票據本身相分離。同時,公告除權判決是使票據權利與票據本身相分離的法定形式,也是這種分離產生公信力的基礎,因此,公告除權判決是公示催告程序必不可少的內容。

二、申請除權判決的條件

申請除權判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申請人必須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即必須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

第二,在公示催告期間無人申報權利,或者申報被依法駁回。在公示催告期間,有人申報權利且申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也就不能申請作出除權判決。

第三,申請人必須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請的人民法院提出。除權判決與公示催告的管轄法院是完全一致的,因此,申請人必須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對於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申請除權判決的條件包括,申請人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除權判決,需要在申報權利期間之後一個月之內提出相應的申請,在公示催告的期間如果沒有人申報,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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