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不成立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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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不成立的依據是什麼

一、房屋買賣合同不成立的依據是什麼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訂約當事人,且當事人具有行為能力。

2、訂約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3、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

4、合同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

房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全文》第六條

《房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全文》第九條

二、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有哪些

1、合同成立時間是由承諾實際生效的時間所決定的。

2、承諾在什麼時候生效,當事人就應當在什麼時候受合同關係的拘束,享受合同上的權利和承擔合同上的義務

3、承諾生效的時間以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時間為準,即承諾何時到達於要約人,則承諾便在何時生效。

1、根據《民法典》等法律相關規定: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因此你所説的情形,你可以反悔,但是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3、根據《民法典》,房屋的所有權發生轉移,必須以登記為要件,如果房屋還沒有辦理登記過户,房屋的所有權是沒有轉移的,也就是説,房屋還是出賣人所有。

4、但是,根據《民法典》,買賣合同是成立的,如果出賣人不想賣房屋,則構成了合同的違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這個違約責任如果在合同中有約定就按約定,如果沒有約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可以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買受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

二、購房者可以退房的情形有哪些?

退房條件如果出現以下八種情況,購房人可提出退房。

1、實測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誤差絕對值超過 3%。

2.開發商逾期交房構成根本違約,即逾期交房達到合同約定的退房日期。

3.開發商變更規劃、設計影響房屋結構型式、户型、空間尺寸、朝向的。

4.開發商預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屋的 (故意隱瞞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除外)

5.開發商交付的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或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房屋正常使用的。

6.不能或不能按期辦理產權過户的。

7.購房者貸款申請未批准,合同雙方對付款方式不能協商一致的。

8.合同中約定的其它退房條件出現時。

9.延遲辦理產權證構成違約,應予以賠償。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同只要一旦成立在沒有特殊的要求下只要簽了字就會對雙方有約束力,對於房屋的買賣合同不管是否過户只要在合同的期限之內就不能進行毀約,但如果合同中所約定的交房期限已過,但開發商也沒有按日期交房這是可以毀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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