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義務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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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義務特徵是什麼?

一、先合同義務特徵是什麼?

先合同義務具備四個特徵,首先先合同義務的主體是特定的,其次先合同義務是一種附屬義務,第三,先合同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是法律強制要求合同雙方承擔的義務,先合同義務成立時,應該依據誠信原則。

1、先合同義務的主體是特定的

即締約合同的雙方為締約合同進行接觸磋商,由一種普通人之間的陌生關係進入特殊密切聯繫的關係,實現了義務主體的特定化、相對化。

2、先合同義務成立的理論依據是誠信原則

誠信原則要求締約雙方維持特殊的信賴關係,互守諾言,講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締結成功。如果違反該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經訂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佈無效,也要進行損害賠償。

3、先合同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

先合同義務是法律強制締約雙方承擔的義務。是一種強制性規範而非任意性規範,不是由當事人合意產生的義務,也不允許雙方排除。因此違反先合同義務是違法行為而非違約行為。

4、先合同義務是附隨義務

相對於有效成立的合同所生的合同義務而言,先合同義務並不決定合同類型,不以給付義務為內容。而且隨締約關係的不斷髮展,依據誠信原則逐漸形成不同內容的協力、告知、保護、保密等義務。

二、確認先合同效力糾紛怎麼舉證?

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後,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條款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從而使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實現的行為。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的爭議,一般情況下是指一方當事人主張合同尚未履行,或者認為合同已不具有履行效力等。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先合同義務的主體是特定的,先合同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確認先合同效力糾紛的舉證原則是當事人舉證,對於合同是否履行出現糾紛時,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合同生效之後,當事人需要按照合同的規定條款履行自己的義務,使合同的目的得以實現。

在民事主體之間訂立民事合同的時候,此時是會根據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產生一種先合同義務的,先合同義務因為是由雙方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所以和其他的合同的義務一樣都是具有相對性的,先合同義務的履行和合同義務履行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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