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之債的履行規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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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之債的成立是民事執行的必要前提,因而在連帶之債的執行中,連帶債務人不得以連帶之債無效為由予以抗辯或異議,否則,人民法院的執行即失去了合法根據。

連帶之債的履行規則是什麼?

連帶債務的抗辯主要應針對連帶之債的效力而提出,並必須出具必要的證據材料,如果連帶債務人的抗辯承認連帶之債的法律效力,而僅就連帶債務的分擔提出異議,不能視為抗辯成立。

對一連帶債務人的有效抗辯,人民法院必須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如果人民法院認為抗辯有理的,裁定中止執行;抗辯無理的裁定駁回。同時考慮到執行的效率,對連帶債務人的抗辯應有時間限制,一般以15天為宜。人民法院在對抗辯的審查過程中,如果發現裁判錯誤,應按審判監督程序再審。

關於連帶之債,原法律規定基本上是概括性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則對連帶之債的履行作出了具體化的規定:

(1)連帶之債的份額難以確定時,視為各連帶債權人或債務人份額相同;

(2)超額清償的連帶債務人,就其超額清償的部分可以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範圍內追償;

(3)超額清償的連帶債務人享有債權人的權利,即原債權人可以向其他連帶債務人主張的權利,該超額清償的債務人均得主張,相應地,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亦可以向該超額清償的債務人主張;

(4)超額清償連帶債務人的追償權,不得損害債權人獲得清償的利益。二者發生衝突時,債權人的債權應優先被清償;

(5)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份額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在相應範圍內按比例分擔;

(6)部分連帶債務人履行、抵銷債務或者提存標的物的,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在相應範圍內消滅;

(7)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被債權人免除的,在該連帶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份額範圍內,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

(8)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與債權人的債權同歸於一人的,在扣除該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份額後,債權人對其他債務人的債權繼續存在;

(9)債權人對部分連帶債務人的給付受領遲延的,對其他連帶債務人發生效力;

(10)連帶債權參照適用連帶債務的有關規定。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綜上所述,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連帶之債的多數人一方相互問有連帶關係。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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