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之債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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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連帶之債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連帶之債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債權人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連帶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不真正連帶之債與連帶之債的相似之處

(1)、債務人都為數人;

(2)、給付內容相同;

(3)、其中二個債務人的履行均使其他債務人免除。

二、連帶之債的對外效力有什麼?

對於連帶債權而言,各債權人均有權向債務人請求全部給付,債務人也有權向任一債權人主動履行全部債務。一旦債權人受領債務人的全部給付後,他債權人的債權同時歸於消滅。

在連帶債務的情況下,每一債務人均負有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債權人有權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請求給付,也有權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請求一部或全部給付。被請求的債務人不得以尚有其他債務人為由而互相推諉,也不得為分擔之抗辯,即不得以給付請求超過自己應分擔的份額而拒絕給付。連帶債務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數人或全體的全部給付而消滅。連帶債務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對未履行部分仍負連帶清償責任。

在連帶之債中,債權人或債務人中一人所生事項的效力,是否及於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各國立法不盡一致。從連帶之債為數個債的角度看,就一債權人或一債務人所生的事項,效力不應及於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但從連帶之債具有同一目的的角度看,就一債權人或債務人所生事項,其效力又應及於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的,為有涉他效力的事項;對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的,為無涉他效力的事項。我國的民法對此未作規定。就連帶債務而言,理論上下列事項應為有涉他效力的事,其效力及於其他債務人:

1、因提存、清償、抵銷等而使債務消滅的,效力及於其他債務人,其他債務人因此消滅履行責任。

2、因免除、時效完成、抵銷等而使一債務人應分擔的債務消滅時,就其應分擔的部分,其他債務人免於履行責任。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的意思時,對該債務人應分擔的債務部分,其他債務人免負責任。因連帶之債的消滅時效的起算點可能有所不同,故如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時效已完成,其應分擔的債務部分其他債務人免不了負其責。債務人中一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時,就其在連帶債務中應分擔的部分可以抵銷,其他債務人對抵銷的份額免負責任;其他債務人對此可主張抵銷。

3、債權人受領遲延。債權人對一債務人已提出履行債務,但又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時,其受領遲延的效果及於其他債務人。其他債務人在此範圍內減輕責任。

4、一債務人得到法院的有利判決,而其判決又非基於該債務人與債權人個人關係的,其他債務人得授用該判決拒絕行。但關於債務人敗訴的判決,效力不及於其他債務人。

連帶債權和連帶債務共同組成了連帶之債,對於連帶之債的外部效力,各債權人都有權向債務人請求全部賠付,債務人也有權向任一個債權人主動履行全部債務。在連帶債務的情況下,每一個債務人都負有履行全部債務的法律義務。一旦債權人受領債務人的全部給付,債權人的債權同時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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