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證一定是直接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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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證與反證的區別

本證一定是直接證據嗎?

所謂本證,是指在民事訴訟中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用於證明自己所主張事實的證據。所謂反證,是指沒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為證明對方主張事實不真實的證據。本證和反證與當事人在訴訟中是原告還是被告沒有關係,而與證據是否由承擔證明責任的人提出有直接關係。我們可以通過一個具體的訴訟來加以説明,例如在原告訴被告要求返還借款的訴訟中,原告應當對存在借款關係負證明責任,因此如果原告 提出能夠證明該借款關係成立的證據如借據,則該證據就是本證。而如果被告提出試圖證明該借款關係不能成立的證據,則該證據是反證。如果被告主張已經還款,對方的權利已經消滅,則被告對這一事實的主張應當負有證明責任,而被告為證明這一主張所提出的證據依然屬於本證,而原告提出的否認該事實主張的證據又是反證。

本證的作用在於使法院對待證事實的存在與否予以確信,並加以認定,而反證的作用則是使法院對本證證明的事實的確信發生動搖,以致不能加以認定。基於本證和反證的稱謂也表明了兩者之間的衝突關係和作用。區別本證與反證的實際效果主要在於兩者的證明標準有所不同,以便明確證明責任的歸屬。例如,本證與反證均沒有能夠達到證明的效果時,即待證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的場合,仍然由提出本證的當事人承擔不能證明的相應後果,並不要求反證一定要達到能夠使法院確 信的程度,只要能夠動搖法官對待證事實的確信即可。

反證不是對對方證據的反駁性證據,人們有時容易將反證誤認為是反駁性證據。反駁性證據是一方當事人提出的針對對方所提證據,以證明該證據不具有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的證據,是對證據反駁的依據。反證的目的是為了證明對方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不真實。

二、本證有什麼作用和意義

1、本證是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為了使所主張的待證事實被法院確認,本證一般必須達到使法官確信該事實存在的程度。

2、有助於法院在衡量本證與反證的證明力大小的基礎上,判斷和認定有關的案件事實。若本證的證明力明顯大於反證的證明力,就應當對本證事實予以認定;反之,若反證的證明力明顯大於本證的證明力,則應當對本證事實不予認定;若本證與反證的證明力相當,而難以對待證事實的存在與否作出判斷時,則應當根據證明責任分配原則判決本證方承擔不利法律後果。

3、明確調查證據的順序。在本證與反證都已提出的情況下,法官應先調查本證,如果本證的證明力很弱,明顯達不到證明標準,就沒有必要對反證進行調查。

三、本證一定是直接證據嗎?

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與證明對象的關係來劃分,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直接證據就是能夠直接證明證明對象的證據。一般説來,直接證據的可靠性大,證明效力強。凡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即為直接證據。

本證:按照主張某種事實存在或否認對方主張事實的存在來劃分,可分為本證與反證。是提出主張的當事人對其主張提出的積極證據

所以説本證不一定是直接證據,只要能證明案件事實的都是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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