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與坦白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W

一、 立功與坦白的區別是什麼?

立功與坦白的區別是什麼?

1.標準不同。犯罪分子揭發檢舉其他犯罪分子的罪行必須是重大的,檢舉揭發其他犯罪分子的一般罪行必須達到較多,才能也應視為立功表現。只要犯罪分子具備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就認定為立功;提出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案件的,也認定為立功。由此可見,修改後的刑法在很大程度上放寬了立功成立的標準,從而擴大了立功的範圍。

2.立功檔次的劃分不同。原司法解釋把立功分為兩個檔次,即立功和視為立功,強調的是前者,按現行標準就是重大的立功才是立功。現行刑法把立功明確區分為立功和重大立功兩檔,把立功的定義奠基在一般立功上,而對什麼是重大立功未予以界定,留待司法解釋和司法實務去解決。

3.對立功的行為種類確定不同。原司法解釋把立功的行為規定為檢舉揭發其他罪犯的重大罪行,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證據,協助緝捕罪犯,檢舉揭發其他犯罪分子較多的一般罪行或線索等四種。現行刑法把立功明確規定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重要線索兩種。

4.文字的規範程度不同。揭發檢舉並用,系同義反復,修改為揭發更簡明。其他犯罪分子修改為他人犯罪行為更簡潔。得到證實修改為查證屬實更準確。

二、不得認定為立功的情況有哪些?

1.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

2.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

3.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對於立功與坦白的具體認定情況,應當結犯罪嫌疑人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對於坦白的具體情況,是可以按照從輕處罰的標準來進行認定的, 當事人也可以聘請律師對是否符合立功或者坦白來進行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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