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部、郵電工會全委會關於解決郵電城鎮居住困難户住房問題的若干意見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7W

郵電部、郵電工會全委會關於解決郵電城鎮居住困難户住房問題的若干意見

郵電部、郵電工會全委會關於解決郵電城鎮居住困難户住房問題的若干意見

因郵電部門過去欠帳太多,住房困難仍是職工生活中的難點之一,特別是一些純郵政企業和一些邊遠貧困地區更為突出。在有些郵電企業、單位還存在着職工人均住房面積不足3平方米的問題。為加快解決困難户的住房問題的步伐,提出以下意見。

頒佈單位:信息產業部(含郵電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1-02-23

實施時間:1991-02-2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加強領導。各省、區、市郵電管理局,直屬單位,要切實加強領導,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改進領導作風,密切聯繫羣眾,紮紮實實為人民辦實事的一項重要內容。及時解決遇到問題,把解決困難户的住房問題真正落到實處。

二、制定方案。各省、區、市郵電管理局,直屬單位要對人均居住面積3平方米以下的城鎮居住困難户的現狀進行全面調查研究、分析測算,制定切實可行的方案,爭取一九九一年基本解決居住困難户的住房。

三、落實歸口部門。各省、區、市郵電管理局,直屬單位,各地市縣局應根據自己的情況明確解決住房困難問題的歸口單位,應由一名局領導主持這項工作。各級工會組織應積極配合行政做好工作。

四、主要途徑和政策。

(一)建房資金由各單位採取多種渠道自籌解決。可以按系統統籌、單位自籌、個人集資等多種籌資辦法。

(二)各單位計劃部門將解決困難户住房問題列入工作議事日程,從計劃和資金安排上協助落實。

(三)大力提倡自建公助、集資等多渠道建房。各局、會要根據地方房改的要求,結合自己情況制定集資、自建公助等建房辦法,積極開展多渠道建房。

(四)挖掘現有住房潛力。各單位可通過住房制度改革調整住房的辦法,清理長期“空閒”的公有住房,解決分房中的分配不公來增加一部分“解困”房源。

(五)在建房、出售住房、分房時要優先照顧困難户,對低收入者(標準由各地確定)的居住困難户,有條件的單位對困難户購房或個人建房者可給予適當補助,但不得超過建房造價20%的款額;對購房資金確有困難的個人,可以採取分期付款的辦法;對核定的困難户必須優先分房,在新建住宅竣工時,必須提出優先解決困難户的分配方案,經單位審定職代會通過後才能進行分配,各級工會組織要配合行政做好調查研究、監督檢查工作。

五、由於各地住房困難情況不同,“解困”進度也不一樣,若一九九一年未能安排解決的困難户,請在一九九二年給予解決。

注:特困户是指人均居住面積2平方米(國際規定的最低標準)以下的城鎮住房户。困難户是指人均居住面積3平方米以下的城鎮住房户。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