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生部關於規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健康體檢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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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部關於規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健康體檢工作的意見

衞生部關於規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健康體檢工作的意見

為了進一步規範新農合健康體檢工作,根據衞生部、財政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補償方案的指導意見》(衞農衞發〔2007〕253號)精神,現提出以下意見。

頒佈單位:衞生部(已撤銷)

文       號:衞農衞發[2008]55號

頒佈時間:2008-10-24

實施時間:2008-10-24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因地制宜地開展新農合健康體檢工作

各地在確定是否開展新農合健康體檢工作前,要充分考慮轄區內醫療機構的技術、設備和管理能力,條件不具備的地區,不宜開展新農合健康體檢。要遵循參合農民自願原則,不得以強迫或變相強迫方式,要求農民接受健康體檢。新農合健康體檢資金原則上應利用家庭賬户或門診統籌基金結餘,要鼓勵承擔健康體檢任務的醫療機構給予一定的優惠。同時,也應積極爭取政府提供健康體檢專項資金。

二、明確新農合健康體檢對象、時間和方式

新農合健康體檢對象(受檢者)可以是上年內未得到補償的參合農户,以户為單位每户推薦一人,也可結合當地實際,在參合農民中確定特定人羣。

新農合健康體檢原則上在參合的下一個年度進行。可以採取常年健康體檢與集中健康體檢相結合的方式。常年健康體檢是指受檢者在健康體檢年度內自主選擇時間到指定醫療機構接受體檢;集中健康體檢是指受檢者在規定的時間內集中在指定醫療機構內接受體檢,也可由指定醫療機構到村(組)提供上門體檢服務。

三、合理確定新農合健康體檢項目

各地確定新農合健康體檢項目時,在進行一般體格檢查和三大常規檢查等基礎項目檢查以外,還可以由受檢者從血糖、肝功能、胸透或胸片、心電圖、B超、婦科病檢查、地方病篩查等比較實用的項目中自主選擇幾項。體檢項目和費用應提前告知參合農民。健康體檢項目原則上要一次查完。體檢結束後,受檢者要在體檢表上簽名並提供聯繫方式,醫療機構應及時將體檢結果及建議意見反饋給受檢者。

四、承擔新農合健康體檢的醫療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原則上,從縣、鄉兩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中,選擇服務能力較強的醫療機構作為承擔新農合健康體檢任務的醫療機構,並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體檢數量、質量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承擔新農合健康體檢的醫療機構要具備與健康體檢工作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心電圖、B超、X光機、生化分析儀等),具有足夠數量的有相應執業資質的醫務人員,能夠遵循相應的技術操作規範。承擔新農合健康體檢的醫療機構要根據健康體檢項目合理設置體檢崗位,每個健康體檢項目至少配備1人(其中檢驗項目至少配備2人),從事體檢的人員應具有與健康體檢工作和農村居民常見病防治有關的知識和經驗,要明確管理職責,確定相應的管理和質量控制人員。

五、新農合健康體檢費用的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

根據確定的新農合健康體檢項目的收費標準,結合醫療機構提供的優惠條件,合理確定新農合基金支付標準,使提供健康體檢服務的醫療機構能夠接受,使新農合基金能夠承受,使受檢者能夠滿意。體檢工作完成後,新農合管理經辦機構要根據新農合健康體檢服務協議和醫療機構的申報材料,對醫療機構已開展新農合健康體檢情況進行認真核查,並將體檢機構、受檢者名單、體檢項目、體檢費用等廣泛公示,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舉報的,方可將健康體檢經費撥付至醫療機構。不得采取預算安排或預撥的方式,將健康體檢資金直接劃撥給醫療機構。

六、建立和利用參合農民健康檔案

承擔新農合健康體檢的醫療機構要為受檢者建立健康檔案,並逐步建立健康體檢管理信息系統,提供免費健康檔案查閲和健康諮詢;要科學管理和合理利用農民健康檔案,對體檢中發現的高血壓、糖尿病等慢性病進行專案管理,達到早期發現疾病並進行干預的目的,從而提高農民健康水平。

七、新農合健康體檢組織與管理工作

新農合基金統籌地區衞生行政部門和新農合管理經辦部門負責制定新農合健康體檢實施方案,報同級新農合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並在縣、鄉、村定點醫療機構宣傳、公佈後組織實施。要認真審查承擔新農合健康體檢任務的醫療機構的條件,制定新農合健康體檢服務流程,並開展健康體檢相關業務培訓,規範服務行為。新農合經辦機構負責監管新農合健康體檢工作質量,審核體檢數量,按規定程序撥付新農合健康體檢資金。

八、加強新農合健康體檢的監督管理

各級衞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新農合健康體檢工作的監督管理,同時要採取有效形式廣泛接受社會監督。承擔新農合健康體檢任務的醫療機構不得藉助健康體檢誘導參合農民接受不必要的醫療服務。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健康體檢項目,新農合基金不予支付費用;對虛報體檢人數、套取健康體檢資金的醫療機構,依法依規給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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