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城市衞生支援農村衞生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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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城市衞生支援農村衞生工作的意見

關於城市衞生支援農村衞生工作的意見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衞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02]13號),為加強城市衞生支援農村衞生工作,提高農村衞生技術人員綜合素質,促進農村衞生事業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頒佈單位:衞生部(已撤銷),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文       號:衞醫發[2002]316號

頒佈時間:2002-12-22

實施時間:2002-12-22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工作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xx兵團、計劃單列市衞生廳局、中醫藥局、計委、財政廳局、農業(林)廳局、扶貧辦: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衞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02]13號),為加強城市衞生支援農村衞生工作,提高農村衞生技術人員綜合素質,促進農村衞生事業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城市衞生支援農村衞生工作是落實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實踐,各級衞生行政部門和地(市)級以上政府舉辦的醫療衞生機構要將這項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建立對口支援和巡迴醫療制度,使這項工作經常化、制度化。

二、城市衞生支援農村衞生工作要注重實效,不搞形式主義,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增加受援地區的經濟負擔,把黨和政府對農民的關懷真正落到實處。

三、城市衞生支援農村衞生工作的重點是東部支援西部、經濟較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

衞生部負責協調、部署省際衞生對口支援工作。省際衞生對口支援工作要與現有的東西部扶貧協作工作結合起來,有計劃地組織東部城市地(市)級以上政府舉辦的醫療衞生機構支援西部縣級政府舉辦的醫療衞生機構(含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的建設。

軍隊醫療機構支援農村衞生工作納入地方城市衞生支援農村衞生工作整體規劃,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衞生部組織實施。

四、省級衞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市醫療衞生機構支援農村衞生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組織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地(市)級衞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所轄區域內的城市醫療衞生機構支援農村衞生工作進行部署,協調城市醫療衞生機構與農村醫療衞生機構建立穩定的對口支援關係,實施所轄區域內的城市醫療衞生機構支援農村衞生的工作。

地(市)級及地(市)級以上城市政府舉辦的每所醫療衞生機構對口支持本地的一所縣級政府舉辦的醫療衞生機構或鄉(鎮)衞生院建設。

五、對口支援的方式要從實際出發,務求實效。要特別重視對受援醫療衞生機構的人員培養、學科建設和各項管理規章制度的完善,提高受援醫療衞生機構的服務能力和管理水平。支援單位根據受援單位的實際需要,實施相應的援助項目。可採取分期分批,定期輪換的辦法,選派有經驗的管理人員和衞生技術人員,到受援單位兼職、進行講學和技術指導、舉辦專業培訓班、開展技術協作;接受受援單位人員進修,並減收或免收進修費;將適宜設備無償贈送給受援單位等。積極推動視覺“光明行動”和“天使工程”在西部地區的實施。

對口支援醫療衞生機構之間可根據實際情況建立雙向轉診的業務協作關係。

受援單位要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通過自身努力和對口支援,加強建設,促進發展。

六、支援單位和受援單位要以簽定協議書的形式確定對口支援關係,在協議書中要明確目標、任務、方式、時間,明確雙方的責任和權利。

各級衞生行政部門要定期檢查支援與受援雙方協議的執行情況。

七、切實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衞生工作的決定》,地(市)級以上政府舉辦的醫療衞生機構的醫生在晉升主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之前,必須到縣級政府舉辦的衞生機構或鄉(鎮)衞生院累計服務一年。服務方式可採取定期輪換,或參加巡迴醫療服務等形式。

八、農村醫療衞生機構要採取相應措施,吸引城市醫療衞生機構離、退休醫療衞生技術人員和城市富餘醫療衞生技術人員到農村醫療衞生機構工作。要充分利用農村現有衞生資源,不重複設置機構。

九、承擔城市衞生支援農村衞生工作任務的管理人員和醫療衞生技術人員工資、獎金由原派出單位發放,福利待遇不變。受援單位要妥善安排支援人員的工作與生活。

十、政府組織的城市醫療衞生機構支援農村衞生工作活動中所需經費由派出地區的同級政府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十一、對於在城市醫療衞生機構支援農村衞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貢獻較大的城市醫療衞生機構、管理人員和醫療衞生技術人員,由當地衞生行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衞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總後衞生部、國家計委、財政部、農業部和國務院扶貧辦適時聯合予以表彰。

衞生部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總後衞生部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

財政部

農業部

國務院扶貧辦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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