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節加班工資申請有什麼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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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慶節加班工資申請有什麼法律依據?

國慶節加班工資申請有什麼法律依據

1、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因此,申請對國慶節期間加班的安管員、收費員及清潔工給予三倍工資報酬,即上一天班支付三天工資,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二、《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又不能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在正常支付其工資的基礎上,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者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

3、安管員、收費員:必須10月1-3日有上班,並且月度總休假少於月度應休假。具體按國慶期間實際上班時間計算。

三、《勞動合同法》第30條:

1、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2、《勞動合同法》第38條: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定假期不放假也不給三倍工資,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3、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4 、清潔工:必須10月1-3日有上班,並且月度總休假少於月度應休假。除符合以上條件外,每人最多隻能安排一天的國慶假期加班。10月份假期未能休息完的,可在11月份進行補休。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用人單位沒有及時足額支付工資報酬的,勞動者有權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工作時間要求勞動者加班,應當支付1.5倍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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