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試用期有工資嗎沒有籤合同?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2W

一、工作試用期有工資嗎沒有籤合同?

工作試用期有工資嗎沒有籤合同?

試用期內沒簽合同離職應該發放工資。只要勞動者在單位上班,實際上就確認了僱傭關係,無論是否已簽訂合同,實際上都已經有僱傭關係的事實,需要支付工資。

二、試用期不籤合同違法嗎?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未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首先,勞動者是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根據法律規定,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職工建立了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再次,對於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提出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試用期的福利待遇有哪些?

試用期工資的約定--《勞動合同法》的一個漏洞。與此同時,《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勞動者工資水平也作出了保障: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本法對試用期工資惡意偏低,廉價使用勞動者的行為進行了約束,值得歡迎。但是從筆者執業多年的經驗來看,此條形同虛設。主要原因是條款中第一個條件對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由於兩者是選擇關係,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情形,就符合了條件,換句話説試用期工資在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只要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就是合法的。這樣問題就出來,那對勞動者就非常不利了,因為最低檔工資基本是由用人單位説了算的,換言之,勞動者的試用期也就是用人單位説了算了。這不能不説是《勞動合同法》的一個漏洞。這裏要提醒勞動者注意此漏洞,避免用人單位用同崗位最低檔工資來惡意欺騙。

試用期內需繳納社會保險《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繳納社會保險等五險一金是法定義務

工作試用期如果沒有籤合同而離職的話也是有工資的,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一筆工資,不然就是違法行為。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了僱傭關係,不管籤沒簽合同,公司都必須支付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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