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辭職一個月不讓走是不是算是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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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觸犯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章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提前辭職一個月不讓走是不是算是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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