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人員的勞動關係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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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用人員的勞動關係怎麼確定?

借用人員的勞動關係怎麼確定?

借用人員的勞動關係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者是勞動訴訟的方式來予以確定。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確認勞動關係的,可以先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才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怎麼收集認定勞動關係的證據

首先,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重要依據,也是在解決勞動爭議的重要證據。其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在法律上稱之為事實勞動關係。在事實勞動關係之下,勞動者處於一個不利的弱勢地位,用人單位一旦隨意解除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或者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時,勞動者將很難成功有效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如果勞動者的合法訴求大量得不到解決,將對勞動關係的和諧產生不利影響。

在未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就要收集可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此時要注意:第一,不要等發生勞動糾紛的時候才去收集證據,要在勞動糾紛發生前,就注意收集那些可以用於認定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勞動者在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往往還缺乏維權意識,不懂得在平時工作時一有機會就可以收集一些能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有力證據。

在日常生活當中,如果是借用人在本單位工作的話,存在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的狀況之下,也是可以認定存在着勞動關係的,當然雙方當事人對自己有爭議的情況之下是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然後再通過勞動訴訟等相關方式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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