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主動申請離職公司能不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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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主動申請離職公司能不批嗎

當事人主動申請離職公司能不批嗎

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是沒有權利不批准 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擴展資料

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脱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第1項中的“自動離職”的解釋,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

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

如果職工要求停薪留職,但未經企業批准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按自動離職處理是用人單位的行為。

按有關行政覆函規定,這裏講的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用人單位應依據《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為此,因按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

主動離開公司是自己的權利,不是所屬企業控制的部分,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當事人員在工作的離職上總是存在些許的麻煩,不是自己的工資拖着不給就是自己的權益維護的存在法律上的欠缺,因此自己在有關問題的處理上需要積極的總結經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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