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XX訴被告陳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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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趙XX,男,1970年11月8日生,漢族,無業。

原告趙XX訴被告陳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韓斌,安徽華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XX,男,1985年9月1日生,漢族,無業。

委託代理人:李XX,安徽XX律師。

原告趙XX訴被告陳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於2014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原告趙XX於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本院於同日作出(2014)鬆民一初字第00614-1號民事裁定書並送達執行,依法查封被告陳XX所有的位於馬鞍山市花山區房屋。本院於2014年8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XX及其委託代理人韓斌、被告陳XX的委託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XX訴稱:2013年7月20日被告因資金週轉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原告通過XX銀行XX轉賬方式將150000元支付給被告。其後原告多次催討該款未果。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被告陳XX歸還原告借款150000元,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陳XX辯稱:原告起訴不屬實,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趙XX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證據1、原告身份證,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合法。

證據2、XX轉賬信息,證明原告於2013年7月20日給被告轉賬匯款150000元。

證據3、活期賬户明細賬查詢,證明目的同上。

被告陳XX對原告證據的綜合質證意見為:原告的證據不能證明借款合同成立和生效。

被告陳XX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庭審舉證、質證,原告的證據1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特徵,本院予以採信;證據2、3,被告未提供相反證據予以反駁,故其異議不成立,本院對該兩組證據予以採信。

結合當事人陳述以及本院採信的證據,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20日原告通過XXXX銀行XX轉賬的方式,從其賬户434XXXX6217XXXXXXXX向被告的賬户434XXXX6117XXXXXXXX轉入150000元,之後原告要求被告歸還該款未果。

本院認為: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原告通過XX向被告的銀行賬户匯款150000元,原告稱是因被告資金週轉向其借款,被告雖然否認其是借款,但款已入被告賬户,被告不能説明該款的性質,也沒有對該款所引起或依附的其他基礎法律關係提出證據進行抗辯。相較之下,原告的陳述可信度更高,因此本案為民間借貸合同關係。民間借貸合同屬於實踐性合同,貸款方將款項實際交付給借款方時,合同即生效。2013年7月20日原告將150000元匯入被告的賬户,因此原被告的借款合同生效。被告關於借款合同未成立和生效的觀點不能成立。因原告未舉證證明雙方是否約定還款期限,原告可以隨時要求被告履行還款義務,故原告請求被告歸還借款15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六十二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二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XX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趙XX歸還借款1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00元、訴訟保全費1270元,共計4570元,由被告陳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謝XX

代理審判員  陳施見

人民陪審員  龔XX

書 記 員  張XX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一十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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