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用房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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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業用房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繳納?

物業用房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繳納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的決定》以及重新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免繳土地使用税。可見,小區內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公用道路、廣場、綠地應屬免税土地。但對會館、車位、小賣部、會所、物業用房等設施用地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税。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但在實踐中,税務機關一般將資產管理人即物業公司作為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人。

二、土地使用税的徵收標準是怎樣的?

城鎮土地使用税採用定額税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應納税額。具體標準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户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佈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人口在50萬以上者為大城市;人口在20萬至50萬之間者為中等城市;人口在20萬以下者為小城市。

三、哪些情況下減免土地使用税?

1、按照《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和(88)國税地字第015號等文件的規定,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2、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税。

3、按照規定,對於企業徵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佔用税的,從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後開始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但是徵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税的應從批准之次月起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六條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綜上所述,儘管物業用地是屬於小區公共部分,但是並不是市政、醫院、學校這樣的社會公共用地,因此物業管理公司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税。物業用房土地使用税的税額按照當地標準執行,目前根據城鎮規模不同,我國土地使用税的徵收標準分為多個檔次。具體繳納期限,應當在每年的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繳納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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