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貿市場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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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對專門經營農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暫免徵收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是指經工商登記註冊,供買賣雙方進行農產品及其初加工品現貨批發或零售交易的場所。農產品包括糧油、肉禽蛋、蔬菜、乾鮮果品、水產品、調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產品以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税部門確定的其他可食用的農產品。符合上述免税條件的企業需持相關材料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因此,若農貿市場出租的攤位均用於銷售農產品,則在辦理減免税備案手續後可享受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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