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生部關於防治鼠疫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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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部關於防治鼠疫規定

衞生部關於防治鼠疫規定

為預防和消滅鼠疫,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急性傳染病管理條例》,特制定本規定。

頒佈單位:衞生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2-06-30

實施時間:1982-06-3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預防和消滅鼠疫,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急性傳染病管理條例》,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防治鼠疫是衞生、 公安、 農業、林業、交通、鐵路、民航、商業、供銷、外貿、郵電、宣傳、部隊和羣眾團體的共同任務, 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

導下, 分工合作,認真做好。

第三條 防治鼠疫要依靠羣眾,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因地制宜地落實各項綜合措施,以達到控制和消滅人間鼠疫,最終根除鼠疫的目的。

第二章 預 防

第四條 各級衞生部門要在人民政府的領導下, 動員羣眾,深入持久地開展愛國衞生運動,積極宣傳鼠疫基本知識和防治措施,防止與克服恐懼心理和麻痺鬆勁情緒,堅持長期反覆鬥爭。

第五條 各級鼠疫防治機構要對鼠疫疫源 、 可疑疫源和必要的地區進行監測及疫源調查工作。

(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設立固定監測點或流動監測隊(組);

(二)每年完成定點、定時、定量和抽樣性的調查任務;

(三)儘早發現人、動物鼠疫,瞭解宿主、媒介動物的組成、數量、分佈、變化及與環境的關係,掌握疫情動態和基本流行規律, 提出針對性的預防措施,進行預防效果評價,做到預測預報;

(四)新疫源地區(以縣、旗為單位)的確定, 必須在動物間查出鼠疫菌,

並經過省、市、自治區一級鼠疫防治機構復判,衞生行政部門核准。

第六條 在疫源區內的交通要道、 工礦、 軍事要地、經濟開發和人口密集等地區及其周圍,應當開展滅鼠滅蚤工作。

(一)在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下, 有關部門應把滅鼠力量和經費統籌規劃,

重點使用;

(二)鼠疫疫源地區內的單位都要積極完成當地政府給予的滅鼠滅蚤任務;

(三)滅鼠滅蚤工作應堅持“個人義務,集體承擔,國家補助”的原則。羣眾結合生產生活滅鼠做為個人義務;村屯周圍三、五華里以內滅鼠, 由生產隊集體

承擔, 評工記分,付給報酬;村屯周圍三、五華里以外滅鼠,由公社或生產大隊

組織人力,國家給予補助;

(四)進入疫源地區捕獵疫源動物時,必須遵守安全規定,有組織地進行。近十年內仍有人和動物鼠疫發生的活動疫區,嚴禁個人私自狩獵。組織獵獺有關部門,要做好安全捕獵的防護用品供應,衞生部門要做好衞生技術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七條 各地鼠疫防治機構負責制定鼠疫免疫計劃並組織實施。所有衞生醫療單位均應承擔和認真做好預防接種工作。

(一)經常發生人間鼠疫及其毗鄰地區,包括毗鄰國外鼠疫流行區的邊境地區居民,應在鼠疫流行季節前一兩個月完成預防接種,每年進行一次;

(二)在發生人間或鼠間鼠疫的現行疫區及其周圍可能遭受感染地區,凡近六個月未進行預防接種的居民,均應進行一次;

(三)進入活動疫源區內捕獵疫源動物或從事其它活動的人員應在一週前進行預防接種;

(四)從事強毒鼠疫工作的人員,每年定期進行預防接種;

(五)凡堅持預防措施,已十年以上沒有發現人間或動物鼠疫的歷史疫區,可停止預防接種,但獵人、專業滅鼠隊等經常與疫源動物接觸的人員,仍應進行預防接種;如二十年以上沒有發現疫情,都可停止預防接種。

第八條 生物製品供應和研究單位應保質保量按時供應鼠疫菌苗、診斷用品,並積極提高產品質量,努力研製新產品。

第九條 各級衞生檢疫、鼠疫防治機構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檢疫條例及其實施規則的有關規定及當地臨時防疫指揮部的規定,做好鼠疫的邊境、港埠和交通要道的檢疫工作。加強疫源地內及其毗鄰地區之間的聯防協作。

第十條 各級衞生部門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安排下,根據本地情況,在一切可能的地方有計劃地積極開展疫源地區無害化和消滅疫源性工作,逐步實現根除鼠疫疫源。

第三章 疫情報告

第十一條 鼠疫疫源地區必須建立健全疫情報告網和報告制度。縣以上鼠疫機構要有專人負責疫情報告、統計工作。

第十二條 凡診治病人的醫務人員,檢驗、檢疫、防疫人員,大隊衞生人員,均為法定疫情報告人。病人家屬和幹部、羣眾均有報告疫情的義務。

第十三條 判定為鼠疫患者後,除通知送驗單位外,應立即報告當地鼠疫防治機構和衞生行政部門。 接到報告的防治機構,應立即用最快的辦法逐級上報,最遲不得超過六小時。 發現疑似病人或原因不明急死病人,必須及時向當地鼠疫防治機構報告。發現不明病、死鼠,應迅速報告附近衞生防疫部門或醫療機構。如在同一地區發現大量不明病、死鼠,當地防疫部門或醫療機構必須儘快報告上級鼠疫防治機構。

第十四條 在鐵路沿線發現鼠疫疫情時,要及時通報當地鐵路防疫部門。毗鄰省、市、縣發生疫情時亦應及時相互通報。有駐軍地區,應把疫情通知團級以上單位的衞生部門。

第十五條 對確診或疑似的鼠疫病人必須及時填寫報告卡片和報告表,按時逐級報告上級部門,並做好訂正或死亡報告。對判定的染疫動物,也應及時填寫卡片和報告表上報,亦應做好訂正報告。

第四章 疫區處理

第十六條 對人間鼠疫要做到早發現、 早隔離、早治療,及時採取緊急的疫區處理措施,徹底消除傳染源,切斷傳播途徑,就地撲滅疫情。公社、大隊的衞生人員接到疫情報告後,必須在一小時內出發;縣(旗)以上鼠疫防治機構接到疫情報告後,必須在二小時內出發,迅速到達疫區。

第十七條 處理人間鼠疫疫區時,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成有衞生防疫等有關人員參加的臨時防疫指揮部,其主要任務是:動員、組織羣眾實施防疫措施,掌握並隨時向上級報告疫情動態、處理情況,組織供應隔離封鎖區的生活用品,總結報告疫區處理工作。

第十八條 有鼠疫流行病學指徵和較典型的鼠疫臨牀症狀,又不能排除鼠疫診斷者,可定為疑似鼠疫病人。定為鼠疫或疑似鼠疫後,必須立即採取以下措施:

(一)將患家及其鄰舍劃為小隔離圈,進行封鎖,對患者就地嚴密隔離和搶救治療,並採樣檢驗。

(二)小隔離圈內全面進行檢診、消毒、滅蚤、滅鼠及其它衞生處理。

(三)對直接接觸者必須登記、留驗、健康隔離和酌情投藥預防。如直接接觸者前往他地,有關地區的衞生部門應協助追索,發現後採取同樣措施。

(四)以患家為中心,將村屯、街道的一部或全部劃為大隔離圈,實行疫區封鎖。大隔離圈內,根據鼠疫類型、感染來源、流行情況、污染範圍等採取相應衞生措施。衞生處理後,可有組織地進行生產活動。

(五)疫區鄰接地區也應根據情況,採取疫情監視、滅鼠滅蚤、交通檢疫等必要的預防措施。

第十九條 在人間鼠疫發生或流行時,應採取疫區封鎖和必要的交通限制。

(一)疫區縣(旗)及其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決定隔離圈的封鎖和解除,並同時逐級急報衞生部。

(二)有關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維持好封鎖地區的秩序和治安,解決好羣眾的生活問題。

(三)根據疫情的程度,可封鎖疫區交通,或在疫區及其附近地區的車站、港口、機場、公路等設臨時衞生檢疫站,對來往或經過疫區的一定路線的車輛及旅客、貨物實行檢疫。對可能污染的貨物,經檢疫合格方可運出。不許車(船、機)在疫區停留;或實行憑檢疫證購票登車(船、機)。

(四)採取限制交通、交通檢疫措施時,在本省、市、自治區內的,應得到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報衞生部、鐵道部、交通部、民航總局等備案;屬跨省、市、自治區的,需經有關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家有關部、局批准

, 由當地有關部門執行。

第二十條 為了診斷的需要,衞生部門可從病人或屍體上採取檢驗材料。必須解剖屍體時,應徵得死者家屬的同意,在特殊情況下,報請當地衞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備案。鼠疫病人屍體不得外運。

第二十一條 鼠疫病人的確診, 必須通過流行病學、臨牀學、細菌學三項指標綜合判定。經細菌學、血清學檢驗及臨牀的持續觀察否定為人類鼠疫時,應立即解除封鎖。治癒的患者必須符合出院或解除隔離要求,方可出院或解除隔離。

第二十二條 疫區處理工作已按規定全部完成,衞生環境得到改善,最後一例患者的疫區處理後經過九天,再無新患發生時,可解除封鎖,並報衞生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 發現疫鼠疫蚤時,疫區應作如下處理:

(一)疫點發生在居民區內的,應當根據污染情況,劃定適當範圍,進行迅速徹底的滅鼠滅蚤,對直接接觸者留驗;

(二)疫點發生在接近人口稠密、交通要道等附近的田野、草原、山地,對羣眾的生活、生產造成威脅的,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劃定範圍,由防疫人員組織力量徹底滅鼠滅蚤。

第二十四條 遇有敵特空投及撒佈毒蟲、毒物時,鼠防人員必須迅速趕赴現場,採集標本,進行檢驗。一經發現鼠疫菌,鼠防人員應積極參予組織力量、劃區警戒、管制交通,徹底肅清毒蟲、毒物,對污染區進行消毒處理等工作。

第五章 專業機構

第二十五條 有鼠疫自然疫源地的省、市、自治區一級一般應在衞生部門內設專門鼠疫防治機構,任務較輕的可在衞生防疫站內設科(室),地(州)、縣(旗)有條件的亦可設專門鼠疫防治機構,或在衞生防疫站內配備鼠疫防治人員。鼠疫疫源地毗鄰和建國初期曾有人、鼠間鼠疫流行,但多年再未發現鼠間疫情的地區,亦應設立鼠疫防治機構。

各級鼠防機構均應承擔鼠疫防治、科學研究任務,掌握本地區鼠疫疫情和防治、科學研究進展情況,對實現本規定有業務指導的責任和監督的權力。

第二十六條 鼠防機構和鼠疫防治人員要保持穩定,對他們的培訓應逐級負責。

第二十七條 縣以上專門鼠疫防治機構、專業科(室)應設有強毒室,配備交通工具和必要的檢驗設備, 建立嚴格的規章制度。要建立健全緊急疫區處理的人員組織和物資裝備,緊急疫區處理的物資應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條 省、市、自治區一級以下的鼠防機構一律不準保存鼠疫強毒菌種,分離出的菌株必須嚴格按照保管、運送的有關規定執行。由於工作需要,省、市、自治區一級鼠防機構可在嚴格條件下保存少量菌株,一俟工作完畢,立刻送還,或在本單位領導監督下銷燬。

第六章 獎 懲

第二十九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及時發現和報告人間鼠疫, 使疫區得到及時處理, 防止了疫情擴大蔓延的人員;

(二)報告和交送可檢材料的羣眾, 除給予適當誤工補貼外,報送材料化驗陽性時(包括血清學陽性),應給予獎勵。在縣(旗)範圍內,如系當年首次發現的陽性,獎勵可適當提高;

(三)認真貫徹執行本規定,做出顯著成績的地區、單位或個人。

第三十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給予懲處:

(一)在疫源地內不遵守獵獺、鼠有關規定,經衞生防疫等監督人員教育無效者,可罰款、沒收獵獲物,直至停止其狩獵資格;

(二)違反本規定,貽誤時間,玩忽職守,致使人間鼠疫流行或蔓延,給國家和人民造成嚴重損失的,要給予紀律處分或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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