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加班工資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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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慶節屬於我國的法定節假日,法定節假日是國家規定全體公民都可以放假的節日。國家規定了在國慶節期間勞動者可以帶薪休假,如果企業需要勞動者加班的,應支付給勞動者一定的加班費。那國慶加班工資怎麼算?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詳細説明,一起來看看吧。

國慶加班工資怎麼算?

 一、國慶加班工資怎麼算?

法定節假日:按不低於員工本人按上一個月的平均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

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

公休日:按不低於員工本人按上一個月的平均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2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

公休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

按照國務院放假規定,國慶節從10月1日至10月8日,共放假8天。這8天,只有前四天是法定假日,後四天是雙休日調休。國慶加班3倍工資是哪幾天?因此,勞動者在前四天法定假日上班,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日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這筆錢不得以調休來抵銷。10月5日至8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可以選擇給勞動者安排補休或者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二、單位不支付加班費怎麼辦?

沒有得到加班費的勞動者,要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當然勞動者也可以選擇仲裁,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但需要注意的是,勞動仲裁有時效上的限制: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當然如果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也會中斷,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仲裁時效中止。

從最新的司法解釋來看,最高法為督促用人單位規範管理,引導勞動者正確行使權利,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該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我國國慶的法定假期為三天,但實踐中,國家通過假期與節日進行調休,一般勞動者會有8天左右的假期,而這8天時間的加班工資計算方式並不相同,10月1日至4日為法定假期期間,應發放不低於三倍個人工資的加班費給勞動者,而其他時間則可以通過補休或支付兩倍工資的加班費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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