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係數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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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班工資係數如何確定?

加班工資係數如何確定?

(一)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職工工資數額的,而該工資數額又與實際發放額相一致的,就應當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基數應包括“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等所有工資項目。至於何種項目屬於工資範疇,則以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概念為準。當然,由於加班費計算基數是以“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為準,所以職工每月加班費可不計到下月加班費計算基數中。

(二)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職工實際工資額作為計算基數。類似“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等規定都屬於不明確的規定。

(三)在實際中,有時職工的當月工資與當月獎金髮放日期不一致,這時應該將這兩部分合計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因為職工的月獎具有“勞動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性質,屬於工資組成部分。至於企業偶爾發放的如“週年慶典獎”等獎金則可不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四)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應以職工法定工作時間內的計件單價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五)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當綜合計算週期為季度或年度時,應將綜合週期內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二、怎樣計算加班工資?

《勞動法》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實行月工資制的企業,月、日小時工資標準之間換算公式為:日工資標準=月工資標準÷20.92天小時工資標準=月工資標準÷167.4小時或日工資標準÷8小時。

加班工資的基數不難確定。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按習慣。但是最後獲得的加班費是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這一點還請各位勞動者注意。

三、小時工加班有加班費嗎?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週內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累計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但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計算辦法為: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1 單位應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比例之和)(1 浮動係數)。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市總工會、市總商會研究確定,報市政府批准。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支付可以按小時、日、周或月為單位結算。

現如今,絕大多數企業都執行標準工時制度,即8小時工作制。在法定工作時間就指在8小時工作之內的時間。超過8小時以外的時間,應計算為加班時間,按照相應規定應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四、加班費能計入最低工資嗎?

最低工資由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應當列入工資總額的各項工資性收入剔除下列項目後構成:

(一)延長法定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報酬;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不列入最低工資的其他收入。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工勞動保險、福利待遇,不得列入最低工資。由以上可見,用人單位若將加班費併入工資,以達到目前最低工資標準,系屬於違法操作。

綜上,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就按該約定工資。如果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沒有集體合同的,按照勞動者的實際所得減去非風險固定收入。仍然不能確定的,就按照實際所得的工資70%作為加班工資計算係數。在日標準工作加班,應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在休息日加班,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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