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部分子女主張借父母名字買房其他子女不認可糾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2W

 

北京房產律師——部分子女主張借父母名字買房其他子女不認可糾紛

北京房地產專業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餘年,帶領專業房產法律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讀者。(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原告訴稱

趙某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產歸我居住使用,待不動產所有權證書下發後,該房屋歸我所有,趙某君、趙某聰協助我辦理上述房屋的產權登記手續;2.訴訟費由趙某君、趙某聰承擔。

事實與理由:趙父與趙母系夫妻,生育子女三人,即趙某聰、趙某文、趙某君。趙父於2005年5月27日去世,趙母於2017年8月23日去世。2008年4月,拆遷,拆遷單位安置了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拆遷中全家有七個人常住户口在拆遷範圍內,包括我一家三口、趙某聰一家兩口、趙某君、趙母。拆遷時與中聯部協商,換兩套安置房,即北京市海淀區一號及西城區三號。在簽訂一號房屋買賣合同時,產權單位要求必須以母親趙母名義購買,於是我借用母親名義簽署了買賣合同,合同中需要交納購房款245417元全部由我出資。房屋交付時由我辦理入住,並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支付物業費、供暖費等。一號房屋屬於我借用母親名義購買,實際出資全部是我出資,房屋應歸我所有。

 

被告辯稱

趙某君辯稱,不同意趙某文的訴訟請求。一號房屋產權人是趙母,雙方之間沒有合同關係。趙某文和其妻子在拆遷過程中受母親委託辦理拆遷手續、領取補償款並代為保管,趙某文利用家人的信任,隱瞞了拆遷補償款的用途,趙母曾經要求趙某文返還拆遷補償款及一號房屋的合同等,但其一直未給。在2000年房改中,經過趙父與趙母的工齡核算後,交納房款並領取房屋所有權證。2005年拆遷時,趙某文不是單位職工,也無資格購買,產權單位當然只能和趙母簽訂合同。趙某文所説借用母親名義購買不屬實,他是受母親委託辦理手續,所以簽署的文件都是趙某文和齊某的字跡。拆遷過程自始至終,我從未聽説借母親名義買房一説,母親也從未提起過。趙某文所述一號房屋由其全部出資不屬實,

趙某聰辯稱,房子都是父親的,母親是遺孀,購買時單位要求必須要寫母親的名字。父親走的時候留下兩套房子,家裏三個孩子不夠分,母親向單位提出要房的要求,趙某文寫了報告要房子。父母留的三套房,就是給我們三個人的,母親已經分了,我是×4,後來老太太糊塗了,又把×4給了趙某君。我現在沒有地方住,我要求有我住的地方。

 

法院查明

趙母與趙父系夫妻,二人婚內育有三子,即趙某聰、趙某文、趙某君。趙父於2005年5月27日死亡,生前無遺囑。趙母於2017年8月23日死亡。

2008年4月25日,趙某文作為趙母(乙方)的委託代理人與單位(甲方)簽訂《安置房選房協議》,約定乙方將原有位於北京市海淀區A號(以下簡稱A號房屋,原登記在趙父名下)的住宅交還甲方並拆除。乙方自願選擇一號住宅(以下簡稱一號房屋)作為回遷安置房,面積94.83平方米。2008年4月30日,趙母(買受人)與單位(出賣人)簽訂《買賣合同》,約定趙母購買一號房屋。2008年5月20日,趙母通過其名下銀行向單位轉賬支付購房款等共計245417元。一號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趙某文主張A號房屋交回後,單位退回A號房屋原交納購房款71300元,後其於2008年4月24日向單位交納A號房屋房款14620元;趙某文愛人齊某從個人名下銀行賬户內取款,存入趙母名下賬户共計25萬元,用於交納一號房屋補差款,至此,一號房屋購房款全部為趙某文出資,為此提交收據、存摺複印件、交易明細。趙某君、趙某聰對上述證據真實性認可,但認為一號房屋的購房手續是趙母委託趙某文辦理的。趙某君主張齊某存入的錢中有85000元是取自趙某君的賬户,為此提交趙某君名下銀行交易明細,趙某文對明細真實性認可,但認為取款與購房無關。趙某文主張其自2008年起居住在一號房屋內,為此提交物業費、供暖費收費憑證、裝修協議書和收據、傢俱家電購買憑證、燃氣、數字電視安裝憑證及水電費收據等。趙某君、趙某聰對上述證據真實性均認可。

趙某文主張經過家庭協商,由其借用趙母的名義並實際出資購買一號房屋,房屋應歸趙某文所有。趙某君對此不予認可,家庭內部確實由趙母主導分配三套房屋,趙某君並未實際參與,後因趙母與趙某文產生矛盾,趙母將房屋重新分配並留有遺囑。趙某聰稱三套房屋均來源於趙父,家庭協商三兄弟一人一套,且已電話通知趙某君。

 

裁判結果

駁回趙某文的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趙某文主張其與趙母之間就一號房屋存在口頭的借名買房合同關係。對於是否成立借名買房合同關係,需結合房屋性質、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借名買房的合意、房屋款項的支付、房屋的使用情況以及雙方之間的關係等情況綜合判定。

一號房屋系單位職工住宅拆遷回遷安置而來,被拆遷的A號房屋原登記在趙父名下,應屬於其與趙母的夫妻共同財產,拆遷後原房屋面積一比一置換到一號房屋內,且未交納原房屋面積的購房款。對於補差款部分,趙某文提交一號房屋的買賣合同、收據、銀行憑證等證據並不足以證明其對一號房屋進行了全部出資。根據各方的陳述,趙母在世時曾就三套房屋的歸屬進行分配,與趙某文所述借名關係明顯不符,且趙某文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與趙母之間達成了借名買房的合意。鑑於此,趙某文要求一號房屋歸其居住使用並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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