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去世母親使用雙方工齡買房後過户部分子女其他子女起訴分割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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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

父親去世母親使用雙方工齡買房後過户部分子女其他子女起訴分割糾紛

孫某傑、孫某達、孫某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豐台區房屋房產份額的34.5%(房改房時父親孫某鵬工齡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升值部分價值1380000元)為孫某鵬個人擁有,並由子女依法繼承;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原、被告系親兄弟姐妹關係。原、被告之父孫某鵬(於1997年12月16日註銷户口)之母高某(於2016年5月12日註銷户口)現均已去世,父親生前,單位分配給其位於豐台區房屋一套(面積70.71平方米),父親去世後,恰逢父親單位房改,母親作為遺孀,以其名義參加房改,房改時,按政策規定,面積70.71平方米乘以單價1450元,本應繳納房款102529.5元,但因含有父母工齡,折算後實際向單位繳納購房款55035元。

該房款含有孫某鵬生前35年工齡折扣房款的福利,也含有高某生前12年的工齡,高某獲得該房屋所有產權。被告在此期間,也將母親高某與原告隔絕來往,暗中將該房屋以母親贈與的方式過户到被告名下,損害了其他相關權利人即原告方的合法權益,因此,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本次訴訟請求,在購買房改房時父親孫某鵬工齡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升值所佔房屋比例,兒女申請予以繼承。

 

被告辯稱

孫某英辯稱,我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1、購買涉案房屋時高某的丈夫已經去世,而且高某去世前已經把該房屋進行處分,其處分經過法定程序,目前該房屋登記在被告名下,財產來源合法;2、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涉案房屋使用了孫某鵬的工齡,具體的工齡核算也無法確定;

3、即使有工齡影響因素,在房改過程中工齡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不是誰都可以用來購買和使用,房屋屬於高某的財產,可以由高某自由處分;4、涉案房屋房產屬於高某,沒有份額在孫某鵬身上,原告所述份額我方不認可。另,高某購買房屋時由我方出資,購房款也應計算增值價值;房屋已於2010年過户至我名下,計算價值時應以過户時的價格為準。

 

法院查明

孫某鵬與高某夫婦共生育五名子女:孫某傑、孫某達、孫某聰、孫某康、孫某英。孫某鵬於1997年12月16日因死亡註銷户口,高某於2016年5月12日因死亡註銷户口。

1998年11月11日,高某(買方,乙方)與公司(賣方,甲方)簽訂《房屋買賣契約》,約定:根據北京市房改售房有關政策和《出售公有住宅樓房實施辦法》的規定,甲乙雙方就下列房屋買賣訂立本契約;房價款為55035元。高某於2009年12月18日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權證。《出售公有住房情況調查表》載明,購買豐台區房屋使用了孫某鵬的35年工齡、高某12年工齡。

2010年4月2日,高某(贈與人)與孫某英(受贈人)簽訂《贈與合同》,將豐台區房屋贈與孫某英個人所有。同日,公證處為此出具公證書。2010年4月29日,孫某英取得豐台區房屋所有權證。

2019年,孫某傑、孫某達、孫某康以贈與合同糾紛起訴孫某英,要求確認上述《贈與合同》無效。本院判決駁回孫某傑、孫某達、孫某康的訴訟請求。該判決書現已生效。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均認可孫某鵬生前與高某共同生活,豐台區房屋現價值為3800000元。

另,經本院向北京市規自委豐台分局查詢,豐台區房屋檔案中無高某購房時房價計算相關資料。經與公司聯繫,該單位表示無法還原房價計算方法。

 

裁判結果

一、孫某英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孫某傑折價款220000元;

二、孫某英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孫某達折價款220000元;

三、孫某英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孫某康折價款220000元;

四、駁回孫某傑、孫某達、孫某康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本案中,高某在孫某鵬死亡後購買豐台區房屋,使用了孫某鵬工齡折抵並享受價格優惠,該優惠對應的財產價值部分,在孫某鵬死亡後應作為孫某鵬的遺產予以分割。孫某聰表示放棄繼承,故孫某鵬的上述遺產由高某、孫某傑、孫某達、孫某康、孫某英繼承。孫某鵬生前與高某共同生活,高某可多分得遺產份額。現孫某英已實際取得豐台區房屋,其應就孫某鵬工齡折抵優惠對應的財產價值部分給付相關權利人折價款。因無法還原房價計算公式,具體金額由法院結合上述房屋的房價計算情況以及工齡優惠情況、購買公房時的房屋價值及房屋現價值等情況予以確定。

綜上所述,法院對孫某傑、孫某達、孫某康訴訟請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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