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房主不遷走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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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遷出,可以協商,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要求履行相關義務。按照户口管理政策相關規定,一個户頭只能上一户人,在原產權人户口沒遷走前,新房主的户口是不能遷入的,這難免會影響到孩子就近上學等問題。原產權人出售房屋後不遷户口的情況一旦發生,處理起來相當難。由於遷移户口採取的是自願原則,原房主不遷,公安機關也無法勸説。另外,目前法院在審理房屋糾紛中,對户口問題一般既不受理也不判決,因此通過法律手段很難維護自己的權益。只有通過協商手段。

原房主不遷走户口

法律依據:《房屋登記辦法》

第八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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