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裁定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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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決裁定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判決裁定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1、適用的事項不同

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揮訴訟,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進程;

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係,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

2、作出的依據不同

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

判決:根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實體法,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

3、形式不同

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

判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4、上訴期限不同

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准許當事人在裁定後10日內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判決:允許上訴的範圍比較廣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在判決作出後15日內准許上訴。

5、法律效力不同

裁定:效力可以相應改變,如對中止訴訟的裁定,在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作出恢復訴訟程序的新裁定;

判決:其效力及於實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二、決定與判決的區別

第一,決定用於某些特定事項;而判決用於處理案件的實體問題。

第二,判決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而決定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的任何階段都可以作出。

第三,判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但是決定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

在司法實踐中,判決和裁定都是處理矛盾和糾紛的方式,但兩者的適用情況顯然是不同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認定,當事人還需要根據自己的訴訟請求來向法院要求判決處理,但如果可以通過裁定處理的,則不需要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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