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證書證非法證據排除的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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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證書證非法證據排除的流程是怎樣的

物證書證非法證據排除的流程是怎樣的

1、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屬於非法言詞證據。

2、經依法確認的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3、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審查起訴中,根據排除非法證劇規定對於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為批准逮捕、提起公訴的根據。

4、起訴書副本送達後開庭審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被告人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或者其辯護人作出筆錄,並由被告人簽名或者捺指印。根據排除非法證劇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將被告人的書面意見或者告訴筆錄複印件在開庭前交人民檢察院。

5、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前或者庭審中,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之後,應當先行當庭調查。法庭辯論結束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根據排除非法證劇規定法庭也應當進行調查。

6、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應當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相關線索或者證據。

7、經審查,法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問的,公訴人應當向法庭提供訊問筆錄、原始的訊問過程錄音錄像或者其他證據,提請法庭通知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或者其他證人出庭作證,仍不能排除刑訊逼供嫌疑的,提請法庭通知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對該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證明。公訴人當庭不能舉證的,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建議法庭延期審理。經依法通知,訊問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應當出庭作證。公訴人提交加蓋公章的説明材料,未經有關訊問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的,不能作為證明取證合法性的證據。控辯雙方可以就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問題進行質證、辯論。

8、法庭對於控辯雙方提供的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佈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通知檢察人員、辯護人到場。

9、庭審中,公訴人為提供新的證據需要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的,法庭應當同意。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申請通知訊問人員、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或者其他證人到庭,法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宣佈延期審理。

10、經法庭審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可以當庭宣讀、質證: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未提供非法取證的相關線索或者證據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已提供非法取證的相關線索或者證據,法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沒有疑問的。公訴人提供的證據確實、充分,能夠排除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屬非法取得的。對於當庭宣讀的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應當結合被告人當庭供述以及其他證據確定能否作為定案的根據。

11、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訴人不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或者已提供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的,該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12、對於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見,第一審人民法院沒有審查,並以被告人審判前供述作為定案根據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檢察人員不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或者已提供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的,被告人該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13、庭審中,檢察人員、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未到庭證人的書面證言、未到庭被害人的書面陳述是非法取得的,舉證方應當對其取證的合法性予以證明。

對前款所述證據,法庭應當參照排除非法證劇規定進行調查。

14、物證、書證的取得明顯違反排除非法證劇規定,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否則,該物證、書證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書證與物證的區別

書證和物證在形式上都表現為物體,但在本質上卻不相同:

1、書證是記載和反映具有某種思想或者行為內容的物體,物證是以其外部特徵、形狀、大小、規格、質量等證明案件的物體,它並不具有思想內容;

2、特定形式的書證,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法定形式和完成一定的法定手續才具有效力,否則不發生效力,而物證則沒有這樣的特殊要求;

3、書證一般都有製作主體,能反映製作人的思想或者主觀動因,而作為物證的物體,並不具有這種特徵。在特定情況下,同一物品既可以作書證,又可以作物證。以其書寫的內容證明待證事實的情況下是書證,以其外部特徵來證明待證事實的情況下又是物證。

三、最佳證據規則適用於書證和物證

最佳證據規則,是現代英美法系國家中關於文字材料可採性的一項重要證據規則,適用於書證。其基本精神是:以文件內容而不是以文件本身作為證據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提出文件內容的原始證據。最高法院《解釋》第53條規定:收集、調取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時,才可以是副本或複印件。收集、調取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運、不易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時,才可以拍攝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內容的照片、錄像。這表明我國刑事訴訟法律所規定的最佳證據規則不僅適用於書證,而且適用於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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