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糾紛之領不到加班費怎樣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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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規定來説,如果是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話,那麼就應該支付其相應的加班工資。而現在卻是,很多勞動者按公司要求加班了,勞動者卻領不到加班工資。那麼領不到加班費怎樣維權呢?請閲讀下文了解。

加班工資糾紛之領不到加班費怎樣維權

一、領不到加班費怎樣維權

沒有得到加班費的勞動者,要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或撥打勞動保障熱線進行投訴舉報,還可以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去申請仲裁。

很多人認為走法律程序是件很複雜的事。據瞭解,《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後,如果申請仲裁所追討的加班工資不超過本地的12個月最低工資的總和,那麼可以在“仲裁”這一程序中終局,並且在45天內裁決完畢,不會像前些年那樣會被拖很久。

需要提醒勞動者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因此,勞動者有必要“留個心眼”,在加班時注意收集並保存好相關證據。比如考勤表複印件、加蓋公章的加班安排表、加班時的工作記錄、加班時處理進貨出貨的記錄、加班所做工作文件、自己經手的銷售記錄、出庫單等。另外,一起加班的同事的證言、加班時間拜訪客户所取得的客户證言,在具體的監察及仲裁中也可以發揮證據的作用。

二、相關法律依據有哪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卻不依據勞動法的上述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屬於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勞動者加班之後卻沒有得到應得的加班工資的話,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向法院提起訴訟。無論你採取怎樣的方法追討加班工資,千萬不能衝動行事。本站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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