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端午節上班算加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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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端午節上班算加班嗎?

職工端午節上班算加班嗎?

端午節是法定假日,用人單位在這天加班,應當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其它兩天如果是休息日,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可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在這三天上班的勞動者視為加班,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在日工資基礎上除以8小時。

二、哪些情況下單位要支付加班工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三、職工有權拒絕加班嗎?

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而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也就是説勞動者若不同意加班有權拒絕。勞動者有權拒絕超過法定時間加班,聘用方無權以勞動者不加班為由扣發獎金。但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是由於遇到下列情況,勞動者不得拒絕:

1、發生自燃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張處理;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

四、加班工資可以用獎金、過節費代替嗎?

獎金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範圍,而加班工資是法定必須支付的,二者不可以相互代替。用人單位以發放項目獎金為由,不給職工發放加班工資的做法是違法的。不管用人單位是否支付獎金,只要安排勞動者加班,就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

過節費屬於員工福利範疇,我國法律政策對用人單位是否發放過節費沒有強制性規定。而加班工資屬於法定工資報酬的一種,是企業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因此,過節費與加班工資是兩回事,不能相互抵衝。此外,加班工資屬於勞動報酬,必須以貨幣形式給付。

綜上所述,端午節屬於國家法定假日,如果單位安排職工在端午節當天上班,則要支付三倍加班工資。如果其它兩天加班,則要支付兩倍工資。因此關於端午節上班算加班嗎回答當然是肯定的。單位安排加班又不支付工資的話,職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分反映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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