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的能否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的買賣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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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的能否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的買賣合同無效
侵犯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的能否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的買賣合同無效
1、第一種情況是互易,互易是指特定物與特定物之間的交換。因特定物所具有的特性不是所有人都能夠提供的,所以在互易的情況下,承租人往往是不能提供互易的對價物的,也就是不能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實際上,如果交換的標的物為可替換物,或者承租人也能夠提供的,則承租人這個時候仍然可以行使其優先購買權。
2、第二種情況是拍賣,通説認為拍賣時無優先購買權的適用,原因是,
(1)拍賣方式具有較強的公示性。
(2)拍賣以“價高者得”為原則,無“同等條件”可言。
(3)拍賣中雖排除優先購買權,但只要出賣人通知承租人蔘加競買,承租人仍可與他人共同競買,其購買的機會等同於優先購買權的行使,自身並未受損害。
3、第三種情況是招標,通常情況下,出賣人進行招標時,所考慮的不僅是價格因素,其中的招標條件較為複雜,不免夾雜其他特定化要求,甚至是社會利益的考慮,而優先購買權人未必能滿足這些要求。
4、第四種特殊情況是強制執行,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對象是出賣人,但在依強制執行方式出賣的場合,出賣已非出賣人的意願,而受執行機關控制,因此,在強制執行情況下,無優先購買權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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