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黃XX與鍾XX、廣昌縣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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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陳XX,男,漢族。

陳XX、黃XX與鍾XX、廣昌縣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黃XX,女,漢。

委託代理人張文源,廣東義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鍾XX,男,漢族。

被告廣昌縣XX公司,住所江西省撫州市廣昌縣旰江鎮蓮花大道XX。

法定代表人姚XX。

原告陳XX、黃XX訴被告鍾XX、被告廣昌縣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4年7月18日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陳XX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XX、黃XX的委託代理人張文源律師、被告鍾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廣昌縣XX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XX、黃XX訴稱,2014年4月11日23時40分許,他們的兒子陳XX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乘載鄧XX)由梅州市梅江區長沙XX經206國道往小密村方向行駛,行至梅江區長沙鎮郵電局門前路段時,不慎與被告鍾XX駕駛並停放在路邊的贛FXXX重型廂式貨車發生碰撞,致陳XX受傷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和鄧XX受傷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以上交通事故,經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大隊調查處理,該大隊於2014年4月30日出具了梅公交(直)認字(2014)第A0002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鍾XX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陳XX則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鄧XX不承擔事故責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他們各項損失達708596.2元,具體如下:搶救治療費5949.7元、喪葬費29672.5(59345元/年÷2)、死亡賠償金651974元(32598.7元/年×20年)、交通費1000元、住宿費1700元、誤工費1800元(120元/天/人×3人×5天)、伙食費1500元(100元/天/人×3人×5天)、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由於肇事車輛贛FXXX重型廂式貨車在事故期間已經在中國XX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且該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已經主動向他們履行了保險賠償義務(賠償金額為116580.16元)。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他們前述全部損失在扣除中國XX公司之交強險賠付額外的損失592016.04元,應當由被告鍾XX負擔其中的30%,即592016.04元×30%=177604.82元,扣除被告鍾XX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已經先行支付的辦理喪葬事宜費用28000元,被告鍾XX仍應賠償他們各項損失共計149604.82元;因被告廣昌縣XX公司是贛FXXX重型廂式貨車的登記車主,依相關法律規定,被告廣昌縣XX公司應當與被告鍾XX連帶賠償他們損失149604.82元。鑑於交通事故發生後,被告鍾XX、廣昌縣XX公司並未積極履行賠償義務,他們的經濟損失和巨大精神創傷無法彌補,為正確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依照法律規定,他們向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鍾XX、廣昌縣XX公司連帶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149604.82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鍾XX辯稱,他會承擔賠償原告損失的責任。但,事故發生時,他的車是停放在路邊的,是陳XX自己開車撞過來的,他也是受害者,他認為原告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過高,在交警調解時他是同意出10000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給原告的。原告請求的誤工費1800元他有異議,請法院酌情處理。原告的交通費認為應500元為宜,住宿費應500元為宜。原告請求的搶救費中有1500元是他先行墊付的。對原告請求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伙食費無異議。他的車是2013年9月20日向李XX購買的。交通事故責任他會承擔,但現在他的經濟不許可,無法一次性賠償給原告,請求分期支付。

被告廣昌縣XX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受害人陳XX出生於2000年9月6日,2014年4月12日因交通事故受傷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生前是非農業家庭户口。原告陳XX、黃XX是受害人陳XX的父母。2014年4月11日23時40分許,受害人陳XX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乘載鄧XX)由梅州市梅江區長沙XX經206國道往小密村方向行駛,行至梅州市梅江區長沙鎮郵電局門前路段時,與被告鍾XX停放在路邊的贛FXXX號重型廂式貨車發生碰撞,造成受害人陳XX受傷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和鄧XX受傷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受害人陳XX受傷後,被送到梅州市人民醫院搶救,發生醫療費人民幣5949.7元。該醫療費原告陳XX、黃XX支出人民幣4449.7元,被告鍾XX支出人民幣1500元。2014年4月30日,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大隊作出梅公交(直)認字(2014)第A0002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1、陳XX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2、鍾XX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3、鄧XX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交通事故發生後,被告鍾XX先行賠付了人民幣28000元給原告陳XX、黃XX。2014年7月18日,原告陳XX、黃XX向本院起訴,提出上述訴訟請求。被告鍾XX作了上述答辯。被告廣昌縣XX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

原告陳XX、黃XX對他們的訴訟請求提供瞭如下證據予以證實:1、陳XX、黃XX的身份證及結婚證、陳XX的出生醫學證明、户口本,證明原告陳XX、黃XX的訴訟主體資格。2、贛FXXX重型廂式貨車的機動車行駛證、鍾XX的機動車駕駛證、廣昌縣XX公司的工商公示信息,證明被告鍾XX、廣昌縣XX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3、梅公交(直)認字(2014)第A0002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交通事故的全部事實。4、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中國XX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損失計算書》,證明肇事車輛的投保情況及交強險已付款項。5、疾病診斷證明書、廣東省醫療機構門(急)診通用病歷,證明受害人陳XX交通事故後的搶救情況。6、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鑑定意見通知書、《收據》、户口註銷證明、火化證明、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證明受害人陳XX因交通事故死亡。7、廣東省醫療收費票據、梅州市人民醫院住院費用明細清單,證明受害人陳XX的搶救費用。被告鍾XX對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是: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無異議,但認為受害人陳XX的搶救費用中有1500元是他先行墊付的。

被告鍾XX對其主張提供了一份《協議書》,證明發生交通事故時被告鍾XX駕駛的贛FXXX重型廂式貨車,是被告鍾XX於2013年9月20日從李XX手中購買過來的,該車的掛靠單位是被告廣昌縣XX公司。原告陳XX、黃XX對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是:該《協議書》無法確定贛FXXX重型廂式貨車已由李XX轉讓給被告鍾XX,因《協議書》中轉讓備註沒有李XX的簽名。被告廣昌縣XX公司是贛FXXX重型廂式貨車的登記車主,依法必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經出示質證交通事故檔案卷宗,原告陳XX、黃XX和被告鍾XX均表示對交通事故檔案卷宗無異議,對事故責任認定書無異議。

另查,發生交通事故時,被告鍾XX駕駛的贛FXXX號重型廂式貨車的登記所有人是被告廣昌縣XX公司。2013年5月1日,贛FXXX號重型廂式貨車原實際使用人李XX與被告廣昌縣XX公司簽訂了一份《協議書》,贛FXXX號重型廂式貨車成為與被告廣昌縣XX公司形成掛靠業務的車輛。2013年9月20日,被告鍾XX從李XX處受讓取得贛FXXX號重型廂式貨車的實際使用權,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2013年11月25日,李XX與被告鍾XX將車輛轉讓情況告知了被告廣昌縣XX公司,並在被告廣昌縣XX公司持有的上述《協議書》上作了備註。李XX在實際使用贛FXXX號重型廂式貨車期間,為該車輛向中國XX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購買了交強險,保險期間從2013年9月3日到2014年9月3日。被告鍾XX受讓取得贛FXXX號重型廂式貨車的實際使用權後,沒有為該車輛投保。交通事故發生後,中國XX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範圍內賠償了人民幣116580.16元給原告陳XX、黃XX。

本院認為,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大隊作出的梅公交(直)認字(2014)第A0002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本院予以採納。原告陳XX、黃XX請求受害人陳XX的搶救醫療費人民幣5949.7元、喪葬費人民幣29672.5元(59345元/年÷12月×6月)、死亡賠償金人民幣651974元(32598.7元/年×20年),證據確實充分,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認定。原告陳XX、黃XX請求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人民幣1000元,雖未提供交通費發票證實,但交通費用確需支出,且請求數額合理,本院予以認定。原告陳XX、黃XX請求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造成的誤工損失人民幣1800元(120元/人/天×3人×5天),數額合理,本院予以認定。原告陳XX、黃XX請求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費人民幣1700元,因受害人的父母在梅州城區有居住地,且未提供住宿費發票予以證實,本院不予認定。原告陳XX、黃XX請求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伙食費人民幣1500元,於法無據,本院不予認定。根據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結合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陳XX死亡的嚴重後果,本院認定原告陳XX、黃XX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0000元。原告陳XX、黃XX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告陳XX、黃XX因受害人陳XX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損失總額為人民幣700396.2元。因交通事故發生後中國XX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已在贛FXXX號重型廂式貨車所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範圍內賠償給原告陳XX、黃XX人民幣116580.16元,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被告鍾XX應當賠償人民幣175144.81元((700396.2元-116580.16元)×30%)給原告陳XX、黃XX。扣減被告鍾XX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已賠償給兩原告的人民幣29500元(1500元+28000元),被告鍾XX仍應當賠償給原告陳XX、黃XX人民幣145644.81元(175144.81元-29500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原告陳XX、黃XX請求由被告鍾XX與贛FXXX號重型廂式貨車的掛靠單位被告廣昌縣XX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廣昌縣XX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自願放棄抗辯等權利,本院依法缺席判決。綜上所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鍾XX應當在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賠償人民幣145644.81元給原告陳XX、黃XX。

二、被告廣昌縣XX公司對上述第一判項被告鍾XX應當承擔的賠償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陳XX、黃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24.01元,原告陳XX、黃XX負擔19元,被告鍾XX負擔605.0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XX

書記員  廖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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