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會佔用員工休息時間算加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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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會佔用員工休息時間算加班嗎

開會佔用員工休息時間算加班嗎

1、開會佔用員工休息時間算加班。下班後繼續在單位開會應該屬於加班。因為所謂的加班,就是指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加班。而開會也屬於單位為了落實本單位的工作而進行的活動,所以理應認定為屬於加班。

算加班。除了在《勞動法》規定的時間內工作,其他時間算加班。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部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71條規定,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勞動法》第四十二條和《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除外),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時,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

協商後,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用人單位不得以各種形式強迫員工加班。

2、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3)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勞動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4)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衞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公司違反勞動法,員工可以先和公司溝通解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前提下,員工可以申請調或者勞動仲裁,員工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法》規定:第十章 勞動爭議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七十八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條 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綜上所述,一般這個用人單位晚上繼續開會的話是沒有違反到勞動法的,因為這是屬於加班即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延長了工作時間加班,但如果這個加班用人單位沒有支付一定的加班費的話就算是違反了勞動法,勞動者是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加班費這件事的,如果協商不了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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