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用下班時間開會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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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佔用下班時間開會合理嗎?

佔用下班時間開會合理嗎?

佔用下班時間開會不合理,這是延長職員工作時間的行為,職員可以提出獲得1.5倍加班費的請求。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職員加班但是單位沒支付加班費,可以投訴單位嗎?

1、職員加班但是單位沒支付加班費,可以投訴單位。

《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第十二條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對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體投訴,投訴人可推薦代表投訴。

2、勞動者可以採取遞交投訴文書、或者是口頭的方式投訴

《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第十三條 投訴應當由投訴人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投訴文書。書寫投訴文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筆錄,並由投訴人簽字。

第十四條 投訴文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繫方式,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投訴請求事項。

3、投訴的請求一般需要在單位拒絕支付加班費後的2年內提出

《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第十八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並於受理之日立案查處:

(1)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發生在2年內的;

(2)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所造成的;

(3)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並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1)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投訴人。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2)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補正投訴材料。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3)項規定的投訴,即對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訴投訴人;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但不屬於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在諸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的法律規範之中,都已經明確規定了什麼情形下單位需要向職員支付加班費。對於單位領導佔用下班時間開會的情形,屬於延長了工作日職員的上班時間,單位有可能需要向職員支付1.5倍的工資作為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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