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陳X與中國XX公司、黃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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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XX公司。

張XX、陳X與中國XX公司、黃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負責人:嚴從海,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王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男,漢族,1970年7月5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含山縣,現住安徽省含山縣。

委託代理人:韓斌,安徽華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女,漢族,1977年7月1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含山縣,現住安徽省含山縣。

委託代理人:韓斌,安徽華冶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黃XX,漢族,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縣。

上訴人中國XX公司(以下簡稱平安XX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XX、陳X、原審被告黃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含山縣人民法院(2014)含民一初字第004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5年2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平安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王X,被上訴人張XX、陳X的共同委託代理人韓斌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黃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XX、陳X在原審中訴稱:2014年1月30日,黃XX駕駛皖A×××××號轎車由含山縣東關駛往塔崗,10時50分許,該車行駛至含山縣林運路林頭鎮東關省水泥廠北大門西XX,因沒有注意行車安全,與同向行駛的由張XX駕駛的皖Q×××××號二輪摩托車發生側面刮撞,造成張XX及摩托車乘車人陳X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黃XX駕車逃離現場,當日11時45分左右,黃XX到交警部門投案。含山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黃XX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張XX、陳X無責任。張XX、陳X受傷後被送往醫院救治,其中張XX的傷情評定為十級傷殘。張XX因交通事故所造成各項損失為:醫藥費9984.12元,護理費1657.5元,交通費2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10元,營養費510元,誤工費23520元,殘疾賠償金47966.5元(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鑑定費700元,車輛維修費400元,合計人民幣95248.12元。陳X因交通事故所造成各項損失如下:醫藥費1058.1元,交通費100元,誤工費68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合計人民幣10958.1元。由於索賠未果,張XX、陳X依法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黃XX賠償因交通事故所造成損失共計106206.22元;2、平安XX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平安XX公司在原審中辯稱:對事故發生的責任認定無異議;黃XX確實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因黃XX事發後逃逸,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後享有追償權,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不予賠付;其不承擔訴訟費、鑑定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對張XX的摩托車修理費及購買枴杖費用不予認可;張XX的部分訴請過高,張XX的殘疾賠償金應按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認可張XX出院後的誤工期為2個月,交通費300元,認可陳X事發後的誤工期為7天,交通費20元;中XX公司成立於2013年5月,但該公司出具的證明稱,張XX、陳X2013年3月就進入該公司工作,明顯不符合邏輯,不應採信。

黃XX在原審中辯稱:事故發生後,其墊付了7657.3元的醫藥費,要求張XX、陳X獲得賠償後予以返還。其他答辯意見同平安XX公司。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1月30日,黃XX駕駛皖A×××××號轎車由含山縣林頭鎮東關駛往銅閘鎮塔崗,10時50分許,該車行駛至含山縣林運路林頭鎮東關省水泥廠北大門西XX,因沒有注意行車安全,與同向行駛的由張XX駕駛的皖Q×××××號二輪摩托車發生側面刮撞,造成張XX及摩托車乘車人陳X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黃XX駕車逃離現場,當日11時45分左右,黃XX來交警部門投案。含山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黃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XX、陳X無責任。張XX受傷後,先後前往巢湖康達醫院、含山戴氏骨科醫院、安徽醫科大學附屬巢湖醫院救治,2014年2月19日出院,共住院17天。出院診斷為左脛骨外側平台骨折、左脛骨內側平台骨挫傷等,醫囑建議繼續治療、卧牀休息、禁止下地行走及負重等。2014年4月2日複診,醫囑建議繼續休息、不負重、一個月複查等。2014年5月27日,張XX經安徽三康司法鑑定所評定為十級傷殘。陳X受傷後,先後前往巢湖康達醫院、安徽醫科大學附屬巢湖醫院救治,診斷為左側篩板骨折、左脛面頰部皮下軟組織挫傷。

原審法院另查明:陳X系城鎮居民,張XX系農村户籍,但其長期居住在城鎮且擁有房產,兩人系夫妻關係,婚生子張X於1997年8月19日出生。皖A×××××號轎車在平安XX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不計免賠),其中商業三者險合同第四條約定,駕駛人在事故發生後逃離現場,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事故發生後,雙方之間因賠償協商未果,故而成訟。

原審法院認為:公民享有健康權、身體權。張XX、陳X因交通事故遭受損害,黃XX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張XX、陳X無責任,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肇事車輛皖A×××××號轎車在平安XX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但由於黃XX肇事後逃逸,平安XX公司只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義務,其餘損失由黃XX賠償。黃XX墊付的7657.3元醫療費,張XX、陳X在獲得賠償後應予返還。張XX、陳X主張的誤工費標準未超過相關規定,予以支持。平安XX公司關於黃XX事發後逃逸,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後享有追償權及不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抗辯,於法無據,不予採納。張XX雖然是農村户籍,但同一事故的受害者既有城鎮居民又有農村居民,且其長期居住在城鎮並擁有房產,張XX的殘疾賠償金應按城鎮居民標準確定。雙方當事人沒有申請“三期”鑑定,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及相關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張XX誤工期宜定為120天。陳X無證據證明其誤工時間及所從事的行業職工平均工資,平安XX公司認可其7天的誤工期,不違反法律規定,陳X的誤工費應參照上年度安徽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張XX、陳X雖然沒有提供交通費正式票據,但平安XX公司自認的數額,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採納。張XX主張的摩托車修理費及購買枴杖費用,無任何證據印證,不予支持。中XX公司沒有提供工資表等具體誤工單據,其關於張XX、陳X2013年3月進入該公司工作,早於該公司成立日,對此證明不予採信。張XX、陳X的部分訴請超出法律規定,對平產保險公司關於張XX、陳X部分訴請過高的抗辯,予以採納。綜上,張XX因交通事故所造成各項損失確定如下:醫療費9984.12元,護理費(17天×97.5元/天)1657.5元,交通費3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40元(17天×20元/天),營養費340元(17天×20元/天),誤工費14400元(120天×120元/天),殘疾賠償金46514元(其中含被撫養人生活費286元),鑑定費7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合計人民幣80235.62元。陳X因交通事故所造成各項損失確定如下:醫療費1058.1元,交通費20元,誤工費441元(7天×63元/天),合計人民幣1519.1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於2014年10月31日作出如下判決:一、中國XX公司在皖A×××××號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張XX醫療費9984.12元,營養費15.88元,護理費1657.5元,交通費300元,誤工費14400元,殘疾賠償金4651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賠償陳X交通費20元,誤工費441元,合計人民幣79332.5元。黃XX賠償張XX營養費324.1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40元,鑑定費700元,賠償陳X醫療費1058.1元,合計人民幣2422.22元。上述賠償款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支付;二、張XX、陳X在獲得賠償款的當日,返還給黃XX墊付的7657.3元醫療費;三、駁回張XX、陳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30元,減半收取615元,由張XX、陳X負擔100元,黃XX負擔515元。

平安XX公司不服原審法院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張XX、陳X提供的誤工證明是虛假的。中XX公司成立於2013年5月,但該公司出具的證明稱,張XX、陳X2013年3月就進入該公司工作,不符合實際。二、陳X雖為城鎮户口,但陳X不涉及到傷殘,而張XX為農村户口,且張XX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城鎮工作及居住滿一年以上,原審法院按照同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既有城鎮居民又有農村居民的,殘疾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標準確定,有失公正。殘疾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標準確定,傷殘賠付標準應該按照其户口性質即農村標準賠付。綜上,平安XX公司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二審案件受理費由張XX、陳X負擔。

張XX、陳X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過程中,各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與原審相同,相對方質證意見同原審。本院認證意見同原審。

經二審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實與原審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為:張XX的殘疾賠償金應否按照城鎮居民標準確定。從本案已經查明的事實來看,陳X為城鎮户口,張XX雖然是農村户口,但其長期居住在城鎮,且同一事故的受害者既有城鎮居民又有農村居民,故原審法院確定張XX的殘疾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並無不妥。至於平安XX公司上訴稱,張XX提供的中XX公司出具的誤工證明是不真實的,因原審法院對該證明未予採信,故對平安XX公司的這一上訴理由不予採納。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30元,由上訴人中國XX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曹XX

審 判 員  陳XX

代理審判員  周XX

書 記 員  左 榮

附:本案適用的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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