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XX與陳X - 劉XX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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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傅XX,男,1954年1月12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墊江縣。
委託代理人劉XX,重慶XX律師。
委託代理人傅XX,系原告之子。
被告陳X,男,1991年5月3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忠縣。
委託代理人廖XX、譚明,重慶興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XX,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忠縣。
被告中國XX公司,住所地重慶市忠縣忠州鎮巴XX,組織機構代碼793XXXX1511-8。
負責人閆XX,該公司經理。
委託代理人鄧XX,該公司員工。
第三人重慶市墊江縣人民醫院,住所地重慶市墊江縣桂溪鎮北XX,組織機構代碼451XXXX9413-9。
法定代表人馬XX。
委託代理人易XX,重慶XX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傅XX與被告陳X、劉XX、中國XX公司及第三人重慶市墊江縣人民醫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傅XX於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傅XX在本案訴訟期間申請撤訴,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自己訴訟權利所作出的處分,原告傅XX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撤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傅XX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1858元,免交1658元,交納200元,由原告傅XX負擔。
代理審判員 桂 攀
書 記 員 譚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