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精神衞生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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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精神衞生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覆
切實加強對精神衞生工作的組織領導,增進部門間的協調配合,順利推進《中國精神衞生工作規劃(2002-2010年)》的實施和精神衞生各項工作,經國務院同意,建立精神衞生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頒佈單位:國務院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2006-11-14
實施時間:2006-11-14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一、主要職能
在國務院領導下,研究擬訂精神衞生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向國務院提出建議;協調解決推進精神衞生工作發展的重大問題;討論確定年度工作重點並協調落實;指導、督促、檢查精神衞生各項工作。
二、組成設置
聯席會議由衞生部、中宣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保障部、食品藥品監管局、法制辦、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殘聯、全國老齡辦等17個部門和單位組成,衞生部為牽頭單位,聯席會議召集人由衞生部分管副部長擔任,聯席會議成員為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確定。
聯席會議在衞生部設立辦公室,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落實聯席會議議定事項,承辦聯席會議交辦的有關事項。
聯席會議設聯絡員,由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有關司局負責同志擔任。
三、工作規則
聯席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例會。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臨時召開全體會議或部分成員單位會議。聯席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會議議定事項,經與會單位同意後印發有關方面,同時抄報國務院。
四、工作要求
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主動研究加強精神衞生工作的有關問題,積極參加聯席會議,認真落實聯席會議佈置的工作任務。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發揮聯席會議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