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獨任制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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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獨任制審判程序
律師解析:適用獨任制審理的案件包括(第一次的一審案件):
(1)簡易程序,但被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時,儘管適用一審程序,卻必須適用合議制進行審理,而不能適用獨任制進行審理。
(2)特別程序:
特別程序包括:
①選民資格案件;
②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③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④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案件應適用合議制。
民事訴訟法》第161條
規定,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
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3)督促程序(4)公示催告程序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審理案件,可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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