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合同律師——父母名下房屋部分子女出資老人去世出資人要求過户其他子女反對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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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

房產合同律師——父母名下房屋部分子女出資老人去世出資人要求過户其他子女反對怎麼辦

原告趙某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歸趙某芳所有。2.判令被告協助原告辦理過户手續。3.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事實和理由:趙某鵬與劉某麗系夫妻,二人生育三子六女,分別系長子趙某剛、二子趙某祥、三子趙某德、大女趙某豔、二女趙某潔、三女趙某霞、四女趙某涵、五女趙某芳、六女趙某丹。劉某麗系2001年2月23日去世,趙某鵬系2003年11月21日去世,趙某潔系1983年7月5日去世,秦某媛系趙某潔之女。

位於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登記在趙某鵬名下。該房屋系1996年6月17日,趙某芳出資以高某(系原告姨的女兒)名義從蘇某娟處購買,該房屋由趙某芳出資、佔有、翻建、使用,所有權歸趙某芳,高某代為持有。2002年9月26日,趙某芳借用趙某鵬的名義,把涉案房屋從高某名下過户到趙某鵬名下,高某沒收一分錢。從1996年購買涉案房屋到現在,該房屋一直原告使用、翻建、管理,家裏人都知道這件事,2016年初,家裏因繼承案件在訴訟,在訴訟中被告知需要確權。故原告提起訴訟,請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被告趙某豔、趙某德辯稱:涉案房屋是趙某鵬的合法財產,該房屋已經登記確權,是趙某鵬所有,與原告沒有任何法律關係。況且被告趙某德起訴要求繼承遺產分割糾紛在西城法院北區正在訴訟過程中,因此原告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院予以駁回。

被告趙某涵辯稱:我的意見房子就是趙某芳的,手續齊備。認可原告陳述的事實和訴訟請求。

被告趙某祥辯稱:原告説的房屋是她自己出錢買的,房屋確實是原告買的,名字是趙某鵬的,我認可原告的訴訟請求,房屋是原告的。只是借用趙某鵬的名字而已。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趙某丹辯稱:這個房屋就是原告的,就是借用趙某鵬的名字,趙某鵬連房屋的地址都不知道,就是佔了一個名,房屋就是原告的,和其他人都沒關係,全家人都知道。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秦某媛辯稱:房子確認是原告的,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

趙某鵬與劉某麗原系夫妻關係,二人生育有子女九人:趙某豔、趙某潔、趙某霞、趙某涵、趙某芳、趙某剛、趙某祥、趙某丹、趙某德。劉某麗於2002年2月23日死亡,趙某鵬於2003年11月21日死亡,二人的父母均先於二人死亡。趙某潔於1983年死亡,其育有一女,即秦某媛。

1996年6月,趙某芳之表妹高某作為買方與賣方蘇某娟簽訂《買賣房協議書》,購買北京市西城區(原宣武區)一號房屋2間。1997年6月,上述房屋登記至高某名下。1998年,高某申請對一號房屋進行平房翻建。2002年,高某與趙某鵬以買賣形式進行了房屋轉移登記,涉案的北京市西城區(原宣武區)一號登記至趙某鵬名下。在上述房屋買賣過程中,房屋安全鑑定費開具的名稱為趙某芳,其餘部分票據原件由趙某芳持有,房屋所有權證由趙某芳持有。

本案中,趙某芳主張上述涉案房屋系由其出資,借用高某名義購買,並登記於高某名下,所有權歸趙某芳。後又借用趙某鵬的名義,把涉案房屋從高某名下過户到趙某鵬名下。該房屋一直由趙某芳佔有、翻建、使用、管理。趙某芳為證明上述事實,提供了趙某鵬簽字的説明一份、證人高某、王某、楊某的證人證言、劉某英的説明等證據予以佐證。上述説明內容為:我趙某鵬名下有一處私產平房,坐落在宣武區一號,是趙某芳個人全款出資購買的。該房產權實際屬於趙某芳個人擁有,並且我本人給予證明。該説明下方簽有“趙某鵬”、楊某、王某名字。庭審中,高某、王某、楊某出庭作證。高某明確認可原告陳述的出資以其名義購買房屋的事實,王某、楊某證實趙某芳提供的趙某鵬簽名的説明是趙某鵬本人當面簽署。

被告趙某豔、趙某德對原告上述主張和證人證言均不予認可,否認説明為趙某鵬本人簽字,並對該説明提起筆跡鑑定。趙某涵、趙某祥、趙某丹、秦某媛均明確認可原告陳述的事實和主張,並認可上述證人證言。審理中,本院對趙某霞進行了詢問,趙某霞不認可原告陳述的事實,並否認説明上趙某鵬的簽字,認為涉案房屋屬於趙某鵬的遺產。後經趙某德申請,本院依法對上述署名為“趙某鵬”的説明提起筆跡鑑定,要求對上述説明中“趙某鵬”是否為本人簽字進行鑑定。因無法補充被鑑定人可供比對的樣本簽名致使鑑定工作無法繼續進行。

另查,2016年2月,趙某德因法定繼承糾紛一案,將趙某芳、趙某豔、趙某霞、趙某涵、趙某剛、趙某祥、趙某丹、秦某媛、南志強訴至本院,要求判令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全部由其繼承。在該案庭審中,趙某剛作出如下陳述:其他的房子已經解決的問題不在本案中處理了。據我所知,我父親還有一間房子,是我父親的名字,錢是趙某芳初的,一直由趙某芳住着。後趙某德撤回該案起訴。

2018年5月,秦某媛因繼承糾紛一案,將趙某德、趙某豔、趙某芳、趙某涵、趙某剛、趙某祥、趙某丹、趙某霞訴至本院,要求依法分割被繼承人趙某鵬、劉某麗遺留的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按照法定繼承平均分割,每人分得九分之一的份額;訴訟費由原、被告按比例承擔。法院判決:一、被繼承人趙某鵬名下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由原告秦某媛及被告趙某德、趙某豔、趙某芳、趙某涵、趙某剛、趙某祥、趙某丹、趙某霞繼承,其中原告秦某媛享有10%的所有權份額,被告趙某德、趙某豔、趙某涵、趙某剛、趙某祥、趙某丹、趙某霞各享有10%的所有權份額,被告趙某芳享有20%的所有權份額。二、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尚未償還的銀行借款本息由原告秦某媛及被告趙某德、趙某豔、趙某芳、趙某涵、趙某剛、趙某祥、趙某丹、趙某霞按上述繼承比例分擔。

該判決同時認定,趙某芳對趙某鵬和劉某麗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在分割遺產時,趙某芳可以適當多分。趙某德對此不服,提起上訴。2019年9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結果

一、被告趙某豔、趙某霞、趙某涵、趙某剛、趙某祥、趙某丹、趙某德、秦某媛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協助原告趙某芳辦理北京市西城區(原宣武區)一號的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至趙某芳名下,辦理登記過程中產生的税費等相關費用由趙某芳負擔。

二、駁回原告趙某芳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

本案中,原告主張1996年其借用高某之名義出資購買了北京市西城區(原宣武區)一號房屋2間,後又借用其父趙某鵬的名義將涉案的北京市西城區(原宣武區)一號幢號3房屋以買賣形式將該房屋從高某過户至趙某鵬名下,實際的房屋出資人和權利人均應為趙某芳。上述事實,由原房屋產權人高某出庭作證,明確予以認可。並且,作為家庭成員的被告趙某涵、趙某祥、趙某丹、秦某媛亦均明確予以認可,趙某剛亦在前案中作出過相關表述。

考慮到各原、被告之間的親屬關係,且趙某芳、趙某豔、趙某霞、趙某涵、趙某剛、趙某祥、趙某丹、趙某德均為趙某鵬之子女,包括秦某媛在內的家庭成員之間對於家庭財產的來源、性質、歸屬應當有一定程度的瞭解。趙某涵、趙某祥、趙某丹、秦某媛對於原告的上述主張明確予以認可,有着高度的可信性。而且,現趙某芳持有房屋過户手續原件、房屋所有權證原件,該事實與常理相符。另外,趙某芳還提供了簽名為房屋登記的產權人“趙某鵬”的説明一份,該説明亦明確表述了上述事實。

雖然被告趙某豔、趙某德、趙某霞對此説明予以否認,提起的相關鑑定申請也因無法補充鑑定人可供比對的樣本簽名致使鑑定工作無法繼續進行被退回,但在趙某鵬簽署上述説明時的在場人王某、楊某均出庭作證,證實該説明的真實性。綜合上述事實,原告已對其主張進行了充分舉證,證據之間可以相互印證,已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且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

在趙某豔、趙某德、趙某霞未提供充足證據反駁上述事實的條件下,法院對於原告的主張予以採信,認定其與高某、趙某鵬存在借名買房的關係,可以確認原告趙某芳是涉案房屋的真實權利人,其要求作為趙某鵬的繼承人的各被告協助辦理涉案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其要求確認涉案房屋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無需再另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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