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解析一起母親使用父親軍齡買房後過户部分子女名下其他子女起訴分割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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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產律師解析一起母親使用父親軍齡買房後過户部分子女名下其他子女起訴分割糾紛

原告訴稱

王某傑王某賢王某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依法分割秦某購買位於北京市海淀區F號房屋時使用王某鵬軍(工)齡所享受的補貼款扣減的相應購房款的對應增值部分,王某灝向我們支付折價款,其中向王某傑支付2257780元,向王某賢王某莉共支付2257780元;2.本案訴訟費由王某灝負擔。

事實與理由:王某鵬秦某系原配夫妻,二人生前共同生育三子,長子王某傑,二子王某灝,三子王某新王某鵬2006年去世,秦某2021年2月2日去世。王某新王某賢系原配夫妻,二人共同生育一女王某莉王某新2020年6月18日去世。王某鵬生前系某單位離職幹部,秦某為家屬,無工作單位。位於北京市海淀區F號房屋系王某鵬單位分配給王某鵬的專項住房。王某鵬去世後,秦某按房改政策購買了上述房屋,購買時使用王某鵬的軍(工)齡折算並扣減了相應購房款。

2010年,秦某身患重病,2020年10月診斷為腦梗死、心律失常等多種重大疾病,有“言語不清、口角歪斜、言語不利、時有錯語”等表達障礙。後王某灝秦某到北京治療。2020年10月14日,F號房屋以總價1000元的買賣合同形式過户到王某灝名下。秦某是文盲且身患重病不具有清晰、準確的言語表達能力,無法證明其知曉和理解房屋的價值、買賣的性質和後果,亦無法證明房屋買賣秦某真實意思表示。

秦某去世後,房屋應當法定繼承,鑑於房屋過户至王某灝名下已成既定事實,本着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要求王某灝支付房屋折價款。我們認為購房時使用王某鵬軍(工)齡折扣福利所對應的財產價值的相應增值價款即為房屋現價值,按照優惠後的購房款與經濟適用住房價款的比例計算,三分之一折價款應為2257780元。另外,王某傑秦某盡了主要扶養義務,且與秦某長期共同生活,要求多分遺產

 

被告辯稱

王某灝辯稱,王某傑王某賢王某莉無證據證明秦某購買房屋時使用了王某鵬的軍齡,軍齡優惠只是一種政策性補貼而不是財產或財產權益,不能被繼承分配。秦某王某鵬去世後購買房屋,並登記在其個人名下,房屋屬於秦某的個人財產,與王某傑王某賢王某莉無關。王某傑王某賢王某莉要求支付三分之一折價款於法無據。

軍齡優惠產生於王某鵬秦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即便軍齡構成一種財產性權益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故軍齡優惠的二分之一應為秦某所有,剩餘二分之一應由秦某王某傑王某賢王某莉王某灝平分,王某傑王某賢王某莉只能得到對應優惠的八分之一。

王某鵬2006年去世,秦某2013年左右購買房屋,如王某傑王某賢王某莉認為秦某購買涉房屋時使用了王某鵬的軍齡優惠,從而侵犯其繼承權利,應當自2013年起計算2年訴訟時效,現已超過訴訟時效。

 

法院查明

王某鵬秦某系原配夫妻,二人共生育子女三人,分別為王某傑王某灝王某新王某鵬2006年8月15日死亡,秦某2021年2月2日死亡,二人生前未留有遺囑。王某新王某賢系夫妻關係,王某莉系二人獨生女。王某新2020年6月18日死亡。

2010年12月31日,秦某(乙方)與北京市某單位辦公室(甲方)簽訂《住房出售協議書》,約定秦某選擇以經濟適用住房價購買位於北京市海淀區F號房屋,住房實際售價為205951.34元,使用住房補貼支付房款,餘額111396.54元退給乙方,用於乙方個人住房消費。《售房信息一覽表》和《軍隊離退休幹部按經濟適用房價購買現有住房應付房款與住房補貼抵扣審批表》中“軍休人員情況”一欄中記載,王某鵬……住房補貼為317347.88元(其中基本住房補貼按照1992年6月之前的軍(工)齡年數35年計算為182467.73元、地區住房補貼為134880.15元),住房補貼與應付購房款抵扣後個人結餘金額111396.54元。

2013年9月25日,秦某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屋坐落登記為海淀區F號(以下簡稱F號房屋)。王某傑王某賢王某莉主張房屋雖為王某鵬去世後購買,但全部購房款均來源於王某鵬的住房補貼,故房屋現價值應由三子女均等繼承。王某灝對上述購房相關材料均予以認可,但認為房屋為秦某的個人財產,購房時使用王某鵬的軍(工)齡折扣為15.85%,王某傑王某賢王某莉所述的購房款或住房補貼與本案無關。

2020年10月14日,秦某王某灝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並於同日將F號房屋變更登記至王某灝名下。

王某傑主張其對秦某盡了主要扶養義務,要求多分遺產。

王某灝主張其對王某鵬秦某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要求多分遺產。

經申請確定F號房屋在現狀條件下於價值時點2021年總價值為789.13萬元。

 

裁判結果

一、王某灝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給付王某傑房屋折價款986412.5元,給付王某賢王某莉房屋折價款986412.5元;

二、駁回王某傑王某賢王某莉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本案中,王某新王某鵬死亡後遺產分割前死亡,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其繼承王某鵬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即王某賢王某莉王某新先於秦某死亡,秦某的遺產由王某莉代位繼承。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王某鵬秦某F號房屋中各自享有的財產範圍,從而確定遺產範圍。首先,F號房屋雖購買於王某鵬死亡之後,但根據部隊相關政策、《售房信息一覽表》以及《軍隊離退休幹部按經濟適用房價購買現有住房應付房款與住房補貼抵扣審批表》等可以認定,房屋系分配給退休幹部王某鵬的,購房相關優惠政策亦根據王某鵬生前的職級待遇、軍(工)齡確定,故不應僅根據房屋購買時間確定房屋產權歸屬。

其次,按照中央軍委關於頒發《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規定,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或市場價格購買住房的,可按規定享受住房補貼,住房補貼在購房時由所有單位直接付給售房單位或在購房款中抵扣,並列明瞭住房補貼的標準和計算方式。事實上,F號房屋購房款全部來源於王某鵬的住房補貼,應視為其對購房的出資,而不僅僅是使用了軍(工)齡優惠。綜上,法院認為F號房屋應為王某鵬秦某的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F號房屋的一半份額為王某鵬的遺產,應由秦某王某傑王某灝王某新繼承。秦某享有的房屋份額在其生前已經處分,本案中不予處理。

對於各方繼承的遺產份額,王某傑王某灝均主張己方對王某鵬秦某夫婦盡到主要贍養義務,要求多分遺產。根據雙方提交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各方所盡義務的多寡,故法院王某傑王某灝要求多分的請求均不予支持。王某鵬享有的房屋份額由王某傑王某灝各繼承八分之一,由王某賢王某莉繼承八分之一。因F號房屋已變更登記至王某灝名下,王某傑王某賢王某莉要求王某灝按照房屋現價值向三人支付房屋折價款的請求,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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