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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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實施辦法

郵電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實施辦法

為了合理安排郵電職工的工作和休息時間,維護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增進職工健康,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郵電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和勞動部《關於對郵電企業部分工作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批覆》,結合郵電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信息產業部(含郵電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5-08-25

實施時間:1995-08-2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為了合理安排郵電職工的工作和休息時間,維護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增進職工健康,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郵電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和勞動部《關於對郵電企業部分工作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批覆》,結合郵電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國郵電系統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第三條 職工工時制度分為標準工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標準工時工作制是指國家規定的每日工作八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定時工作制度。不定時工作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採用的一種工時制度。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針對因工作性質的特殊,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需連續作業的企業職工,採用的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但其平均日標準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四條 企業根據生產特點和工作需要,可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前提下,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第五條 在特殊條件下從事生產工作或有特殊情況,需要在每週工作40小時的基礎上再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應在保證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的前提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或相當級別單位,以下同)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六條 郵電企事業單位一般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週休息日。因所在地的供電、供水和交通等實際條件的限制,不能實行統一工作時間的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週休息日。

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一般執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少數不適合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機關司機、採購供銷人員、農村支局所營業員、駐段線務員及工作形式特殊的個體工作崗位人員,需要機動作業,無法執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夜間值班人員的工作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根據本規定和具體崗位、職責、業務量、有效工作時間等實際情況確定折算係數。

第八條 郵電通信企業職工因生產特點和通信需要,需連續作業的,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其主要工種和相應的綜合計算週期如下:

以集中工作天數和集中休息天數之和為計算週期的主要工種有:火車郵件押運員、長途郵運汽車駕駛員和押運員、郵船押運員。

以月為計算週期的主要工種有:郵電營業員、郵政儲蓄員、匯兑檢查員、城鄉投遞員、分揀封發員、郵件轉運員、集郵人員、特快專遞人員、報刊發行員、機要員、業務檔案員、業務員、報務員、機務員、傳真值機(維修)處理員、市話測量員、無線尋呼員、人工話務員。

以季為計算週期的主要工種有:線務員、機線員。

以年為計算週期的主要工種有:建築、施工一線職工;野外勘察設計人員。

第九條 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未包括的工種,由各單位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參照第七條、第八條工種的崗位條件及相應的工時制度,具體擬定所施行的辦法,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批准執行。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企業由於生產經營需要而延長職工工作時間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執行,即: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十一條 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職工,在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加班加點工作的,一般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須將加班加點工時減去本人請事假的時間後按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本條第(三)款的標準支付工資報酬;非法定休假日工作原則上不得發放加班加點工資報酬。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給職工安排補休或給職工支付工資報酬,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 實行按日支付加班工資辦法的,其加班時間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計算;超過半天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實行按小時支付加班工資辦法的,不足一小時的,按一小時計算。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法定休假日是以《勞動法》第四十條規定為準,即:(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勞動法》第四十條規定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休假日”是指三?八婦女節(婦女休假半天)、少數民族傳統節日等國家和地方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節假日,這些休假日按一般休息日安排。

第十四條 日工資標準計算公式為:勞動者本人的月標準工資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21.5天(實行每週五天半工作制的,按23.5天計算)。小時工資標準為日工資標準除以8小時。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職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通信設施、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加強對職工工作時間的管理,建立工時台帳,嚴格執行考勤、考核制度,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具體的工作、休息制度和其他各項配套制度。對在法定的標準工作時間內沒有完成定額任務而延長工作時間的,對其延長的工作時間不予增加勞動報酬。

第十七條 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單位,應將實行的具體工作、休息制度寫入勞動合同或集體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在國務院沒有發佈企業職工年休假規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的《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應繼續貫徹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郵電部勞動工資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施行有困難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適當延期;但是事業單位最遲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單位最遲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勞動部關於對郵電企業部分工作崗位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批覆

(1995年8月3日)

郵電部:

你部《關於全國郵電系統部分工作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函》(郵部〔1995〕519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一、為了保證郵電企業部分工作崗位職工的合法休息休假權利和促進郵電企業的生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和我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針對郵電企業生產的特點,原則同意你部對所屬企業部分工作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意見。即:

(一)火車郵件押運員、長途郵運汽車駕駛員和押運員、郵船押運員等實行以集中工作天數和集中休息天數之和為週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郵電營業員、郵政儲蓄員、匯兑檢查員、城鄉投遞員、分揀封發員、郵件轉運員、集郵人員、特快專遞人員、報刊發行員、機要員、業務檔案員、報務員、傳真值機(維修)處理員、市話測量員、無線尋呼員、人工話務員、線務員、機線員、建築施工一線職工、野外勘察設計人員,分別實行以月、季、年為週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三)採購供銷人員、駐段線務員、工作形式特殊的個體工作崗位人員、機關司機、農村支局所營業員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企業的管理人員一般執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少數不適合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二、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第四章有關規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採取適當的工作、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三、郵電部可根據以上原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請將具體實施辦法抄送我部和全國總工會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計劃單列市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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