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X訴白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7W

原告董X,男,1966年12月13日生,漢族。

董X訴白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楊學成,雲南國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李X,男,1982年2月13日生,彝族。

委託代理人白XX,男,1972年11月12日生,彝族。

被告白XX,男,1972年11月12日生,彝族。

被告中國XX公司。

負責人許XX,職務: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蘇X,雲南XX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雲南省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合為軍,職務:總經理。

原告董X與被告李X、中國XX公司、雲南省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後,追加白XX為本案的被告,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董X及其委託代理人楊學成,被告李X的委託代理人暨被告白XX、中國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蘇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雲南省XX公司經合法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董X訴稱,2011年11月21日,原告駕駛雲J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由永平XX方向往勐班鄉方向行駛,17時15分許,當車輛行駛至平谷XX處時,與李X駕駛的由勐班鄉方向駛往永平XX方向的雲GXXX號中型自卸貨車相撞,造成董X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2012年6月28日雲南正大法醫司法鑑定中心對原告的傷情作出鑑定,認定原告為輕傷。2013年7月31日雲南鼎豐司法鑑定中心對原告傷殘作出鑑定,認定原告為九級傷殘。原告多次找被告討要説法,被告卻不予賠償。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75753.79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庭審過程中,原告董X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52956.79元、鑑定費1300元、摩托車修理費960元、交通費3392元、住宿費240元、餐費6505元、誤工費35000元、護理費377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7750元、必要的營養費37750元、殘疾賠償金3213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1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2000元、後續治療費15000元、其他費用3000元,合計293733元的40%即117493.2元,扣除白XX墊付的31000元,還要求賠償75753.79元。

被告白XX口頭辯稱,李X駕駛的雲GXXX號中型自卸貨車的所有人是我,該車掛靠於雲南省XX公司,李X是我聘請的駕駛員。董X系醉酒後駕車,景谷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景公交認字(2011)第201XXXX210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董X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李X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雲GXXX號中型自卸貨車在中國XX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生時該車處於保險期間。關於費用的賠償問題,由於雲GXXX號車輛還在保險期內,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給予賠付,不足部分,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內按各自的責任比例承擔,不足部分應由負主要責任的原告承擔70%。在董X住院治療期間,我已墊付了醫療費30000元,另外董X的女兒董X收到我哥白XX交給董X的醫療費1000元,這兩筆款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中扣除後支付給我。對董X要求不合理的費用,我方不會承擔。

被告中國XX公司口頭辯稱,雲GXXX號車輛的被保險人是雲南省XX公司,該車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發生交通事故時,車輛在保險期內是事實,但保險公司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負責人,保險公司在賠償時是依照賠償條款來賠償的。本案中的醫療費用超出了交強險的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殘疾賠償金、護理費、住宿費、誤工費等都包含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內。原告要求賠償的部分費用計算不合理,如住宿費、餐費、自己記錄的吃飯費用、白條、其他費用3000元等,不在法律規定的賠償範圍內,我方不予認可。交強險賠償不足的部分,由當事人按照責任比例承擔,該李X這邊承擔的,我方會按合同約定理賠。保險公司不是交通事故的責任人,鑑定費、訴訟費不在我們的賠償範圍之內。

被告雲南省XX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也未出庭應訴。

原告董X為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

一、身份證複印件,欲證明原告及其家庭成員的身份情況。

二、雲鼎鑑臨字2013第普20246號《法醫學活體檢驗鑑定意見書》,欲證明原告的傷殘程度為IX(九)級。

三、景公交認字(2011)第201XXXX210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欲證明發生交通事故後,交警認定董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李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四、普洱市人民醫院病情證明二份(2012年12月6日、2013年7月22日),欲證明原告體內的內固定尚未取出,再次入院需要費用(後續治療費)15000元。

五、住院醫療費收據、出院記錄、出院證、病情證明、住院清單4頁、門診收費收據13張,欲證明原告受傷後到普洱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6天,支付醫療費51969.93元,以及出院後檢查的費用累計986.86元。

六、鑑定費收據三張,欲證明原告2012年6月19日做傷情鑑定、2013年7月22日做傷殘鑑定共支付鑑定費1300元。

七、摩托車修理費發票、商品銷售明細單各一份,欲證明原告的摩托車受損後支付修理費960元。

八、住宿費收據一張,欲證明2013年7月18日至21日,原告女兒董X住宿支付住宿費240元。

九、餐費單據119張,欲證明發生交通事故後,親屬來看望時原告方所支付的費用共計6505元。

十、交通費發票9張、收條2張,欲證明發生交通事故後,原告包車費用以及出院後幾次到普洱市人民醫院做檢查所支付的車費共計1392元。

十一、其他費用2頁,欲證明原告住院期間,自己記錄吃飯支付的費用共計3000元。

經質證,被告白XX、中國XX公司對原告董X提交的證據一、證據二、證據三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無異議;對證據四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2012年12月6日醫師的處理意見“患者需二次入院行取出內固定及關節鬆解術,再次住院費用約12000-15000元”,不能作為後續治療費的依據,後續治療費應由相應評估機構合法評估才能認定;對證據五的真實性無異議,但白XX認為醫療費51969.93元中應當包含自己墊付的30000元在內;對證據六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保險公司認為公司沒有責任承擔鑑定費;對證據七,保險公司認為原告的摩托車沒有經過定損,對修理費不予認可,白XX同意保險公司的意見;對證據八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認為收據不是正式發票,並且這項費用是原告女兒住宿產生的,與本案無關;對證據九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認為只應賠償住院期間的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期間外的餐費不在法律規定的賠償範圍內;對證據十,二被告認為交通費僅限於住院出院產生的費用,其餘的不予認可;對證據十一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認為這份記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被告白XX為證明其答辯理由,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

一、白XX與李X的身份證複印件,欲證明二被告的身份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欲證明董X系醉酒後駕駛,交警認定董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李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三、車輛掛靠服務協議書、車輛產權協議書、掛靠車輛安全生產責任書,欲證明雲G35648號車輛掛靠於雲南省XX公司,該車的產權屬白XX所有。

四、住院病員交款通知單二份、住院醫療收費收據、病情證明,欲證明董X在普洱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期間,白XX分兩次墊付了醫療費共計30000元。

五、收條一份,欲證明原告女兒董X收到白XX的哥哥白XX交給董X的醫療費1000元。

經質證,原告董X、被告中國XX公司對被告白XX提交的以上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無異議。

被告中國XX公司為證明其答辯理由,向本院提交下列證據: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欲證明保險公司的基本情況。

二、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二份,欲證明雲G35648號車輛的投保情況。

經質證,原告董X、被告白XX對被告中國XX公司提交的以上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原告董X提交的證據一,該組證據證明原告董X及其家庭成員的身份情況,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董X提交的證據二、證據六,證明董X受傷後經雲鼎鑑臨字2013第普20246號《法醫學活體檢驗鑑定意見書》鑑定,董X的傷殘程度為IX(九)級,董X為此支付鑑定費650元,該組證據與本案有關聯,本院予以確認。對2012年6月19日董X做傷情所支付的鑑定費650元,未提交相應的傷情鑑定依據相佐證,本院不予確認;原告董X提交的證據三與被告白XX提交的證據二系同一證據,該組證據證明2011年11月21日,董X醉酒後駕駛雲J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由永平XX方向往勐班鄉方向行駛,17時15分許,當車輛行駛至平谷XX處時,與李X駕駛的由勐班鄉方向駛往永平XX方向的雲GXXX號中型自卸貨車相撞,造成董X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景公交認字(2011)第201XXXX210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董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李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對景公交認字(2011)第201XXXX210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所確認的事實,原、被告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董X提交的證據四,其中2012年12月6日的處理意見“患者需二次入院行取出內固定及關節鬆解術,再次住院費用約12000—15000元”,結合董X的實際情況,董X確實需二次手術取出內固定,再次住院需要支付相應的費用,故對原告的證明目的,本院予以採納,對2013年7月22日的處理意見“於2011年11月21日至2013年12月17日在我院骨科住院治療,現骨折癒合不理想暫不考慮取出內固定”,與本案查明的事實不符,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不予確認;原告董X提交的證據五,其中:1、出院記錄、出院證、住院醫療收費收據、用藥清單、病情證明(2011年12月17日),該組證據證明2011年11月21日至2011年12月17日,董X受傷後到普洱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6天,支付醫療費51969.93元的事實,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2、門診收費收據共計725.96元:2012年1月16日的收據一張金額90元、2012年2月19日的收據二張金額90.80元、2012年2月21日的收據三張金額194.76元、2012年6月19日的收據三張金額85.80元、2012年12月4日的收據一張金額90元、2013年7月18日的收據一張金額174.60元,以上門診收費收據與本案有關聯,本院予以確認;3、2010年11月24日的收據二張金額260.90元,該費用發生在交通事故之前,與本案無關聯,本院不予認可;原告董X提交的證據七,證明摩托車受損後支付修理費960元,該組證據與本案有關聯,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董X提交的證據八,證明2013年7月18日至7月21日,董X住宿支付住宿費240元,該證據與本案無關聯,本院不予確認;原告董X提交的證據九、證據十一,證明發生交通事故後,原告及其家屬就餐支付的費用,由於餐費不在法律規定的賠償範圍內,本院不予確認;原告董X提交的證據十,對2012年2月19日、2012年7月18日、2012年12月7日、2013年7月22日的交通費發票,與門診收費收據的時間能相互吻合,以1人計,普洱至永平51元共計204元,本院予以確認;對2011年12月17日、2012年1月16日的包車費收據,本院不予確認。

被告白XX提交的證據一,證明白XX與李X的身份情況,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被告白XX提交的證據三,證明雲G35648號車輛掛靠於雲南省XX公司,該車的產權屬白XX所有,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被告白XX提交的證據四、證據五,證明董X在普洱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期間,白XX分兩次墊付了醫療費共計30000元,以及董X的女兒董X收到白XX的哥哥白XX交給董X的醫療費1000元的事實,對該組證據確認的事實,原告董X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中國XX公司提交的證據一,證明保險公司的基本情況,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外,其餘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中國XX公司提交的證據二,證明雲GXXX號中型自卸貨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事故發生時該車處於保險期間,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庭審和質證,本院依法確認以下法律事實:

2011年11月21日,原告董X醉酒後駕駛雲J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由永平XX方向往勐班鄉方向行駛,17時15分許,當車輛行駛至平谷XX處時,與被告李X駕駛的由勐班鄉方向駛往永平XX方向的雲GXXX號中型自卸貨車相撞,造成原告董X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景公交認字(2011)第201XXXX210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董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李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生當日,原告董X被送往普洱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其傷情經普洱市人民醫院診斷為:1、左股骨髁間開放性粉碎性骨折;2、頭面部皮膚裂傷,原告董X住院治療26天,共支付醫療費51969.93元。原告董X出院後,幾次到普洱市人民醫院複查,支付門診費共計725.96元、交通費共計204元。雲J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受損後,支付修理費960元。2013年7月19日,原告董X向雲南鼎豐司法鑑定中心申請傷殘鑑定,經雲鼎鑑臨字2013第普20246號《法醫學活體檢驗鑑定意見書》鑑定,董X的傷殘程度為IX(九)級,原告董X支付鑑定費650元。在原告董X住院期間,被告白XX墊付了醫療費30000元,董X的女兒董X收到白XX的哥哥白XX付給董X的醫療費1000元。

另查明,原告董X與李XX系夫妻關係(李XX生於1965年6月2日,農村居民),生有一子一女,現均已成年,董X的父母親已去逝。被告李X駕駛的雲GXXX號中型自卸貨車的所有人是被告白XX,李X是白XX聘請的駕駛員。雲GXXX號中型自卸貨車掛靠於被告雲南省XX公司,該車輛在被告中國XX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

本院認為,原告董X醉酒後駕駛雲J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與被告李X駕駛的雲GXXX號中型自卸貨車相撞,造成原告董X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景公交認字(2011)第201XXXX210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董X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李X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根據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本院認定原告董X應承擔70%的責任,被告李X應承擔30%的責任,但由於被告李X駕駛的雲GXXX號中型自卸貨車的所有人是被告白XX,而李X是白XX聘請的駕駛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僱員追償。”的規定,被告(僱主)白XX應當對被告(僱員)李X給原告董X造成的損害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雲GXXX號中型自卸貨車掛靠於被告雲南省XX公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的規定,被告雲南省XX公司應當對被告白XX掛靠車輛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的規定,故原告董X的經濟損失認定為:一、醫療費合計52695.89元(住院醫療費51969.93元+門診費725.96元);二、誤工費,誤工時間本院認定到定殘日前一天,共計618天,以每天30元計算,合計18540元;三、護理費,以實際住院天數26天為準,以每天30元計算,合計780元;四、交通費合計204元;五、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實際住院天數26天為準,以每天50元計算,合計1300元;六、必要的營養費,以實際住院天數26天為準,以每天15元計算,合計390元;七、殘疾賠償金,由於董X系農村居民且傷殘程度為IX(九)級,殘疾賠償金為21668元(5417元/年×20年×20%);八、後續治療費,由於董X體內的內固定尚未取出,再次住院需要支付相應費用,本院參考醫院的建議,支持13500元;九、修理費960元;十、傷殘鑑定費650元。以上十項費用共計110687.89元,符合法律規定的賠償範圍,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董X主張的殘疾輔助器具費,因無其他證據相佐證,本院不予支持,被撫養人生活費、住宿費、餐費及其他費用,不在法律規定的賠償範圍內,本院不予支持。

雲GXXX號中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中國XX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負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由被告中國XX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範圍內賠償原告董X人民幣52152元[其中: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人民幣41192元(殘疾賠償金21668元+護理費780元+交通費204元+誤工費18540元);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人民幣10000元;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人民幣960元],扣除被告白XX墊付的31000元,還應由被告中國XX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範圍內賠償原告董X人民幣21152元(52152-31000)。剩餘醫療費42695.89元(52695.89元-保險公司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的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元、必要的營養費390元、後續治療費13500元,合計人民幣57885.89元,由被告中國XX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內賠償原告董X人民幣17365.77元(57885.89元×30%),原告董X自行承擔40520.12元(57885.89元×70%)。傷殘鑑定費650元,由原告董X自行承擔455元(650×70%),被告白XX承擔195元(650×30%),被告雲南省XX公司對被告白XX賠償的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於被告雲南省XX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的規定,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XX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範圍內賠償原告董X人民幣52152元,扣除被告白XX已墊付的31000元,實際應支付21152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內賠償原告董X人民幣17365.77元。

二、由被告白XX賠償原告董X鑑定費195元。被告雲南省XX公司對該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被告李X在本案中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董X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700元,由原告董X承擔1190元,被告白XX承擔510元。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生效的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後兩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孫 明

審判員 石XX

審判員 張XX

書記員 李XX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