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XX、廖XX、姚XX、姚XX訴鍾XX、安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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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廖XX,男,系死者的丈夫。

廖XX、廖XX、姚XX、姚XX訴鍾XX、安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廖XX,女,系死者的女兒。

原告姚XX,男,系死者的兒子。

原告姚XX,男,系死者的兒子。

委託代理人徐XX,XXX律師。

委託代理人黃XX,XXX實習律師。

被告鍾XX,男。

委託代理人蔣XX,柳江縣三都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XX,經理。

委託代理人盧XX,男,系XX公司理賠部員工。

原告廖XX、廖XX、姚XX、姚XX訴被告鍾XX、安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3年7月26日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於2014年5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廖XX、姚XX、姚XX及其委託代理人徐XX、黃XX、被告鍾XX及其委託代理人蔣XX、被告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盧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3月22日8時50分,鍾XX駕駛桂BXXX“東風”牌中型自卸貨車,在西XX由南往北行駛至文XX附近路段,適遇陳XX駕駛無號“立馬”牌兩輪輕便摩托車搭乘姚XX由西往東橫過路道,兩車發生碰撞,造成陳XX與姚XX受傷,陳XX在送往醫院搶救過程中死亡、輕便摩托車損壞的重大交通事故。後經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作出了柳公交認字(2013)第40302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認定鍾XX承擔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2、當事人陳XX承擔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由於鍾XX違反了《道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發生了此次交通事故,給原告帶來了經濟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損失,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鍾XX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食宿費、誤工費、車輛損失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66725元。(詳見賠償項目列表);2、被告XX公司在保險賠償範圍內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3、由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對其陳述的事實在舉證期限內提交的證據有:1、身份證、户口本、夫妻關係、太陽村文筆村委證明,證明原告身份信息情況,死者家庭關係、繼承關係,以及陳XX的城鎮户口情況。2、寶蓮社區出具的證明1份,證明死者陳XX在事故發生前一直居住在寶蓮社區,且居住時間已經滿一年。3汽車駕駛證,證明車輛情況。4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照片(29頁),證明本次事故發生的事實以及原、被告雙方各自的責任。

被告鍾XX辯稱:1、對交通事故的事實無異議;2、原告訴請的死亡賠償金應當按照農村標準計算,年限應當是17年;3、對原告主張的喪葬費無異議;4、交通費、食宿費由法院認定;誤工費的計算,應當有收入證明相佐證,並綜合考慮原告的人數以及誤工的天數,由法院認定;5、車輛損失費應當按照車輛當時實際的價格計算,並考慮車輛折舊的情況;6、不認可精神損害撫慰金。

被告鍾XX為其辯稱提供如下證據:1、寶蓮社區證明一份,證明死者陳XX沒有在寶蓮社區連續居住滿一年。2、收條一張,證明鍾XX在事故發生後支付了17000元。

被告XX公司辯稱:同意被告鍾XX的答辯意見。1、XX公司在事故發生後已經墊付了醫療費1萬元,因此我公司只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2、關於原告訴請的車輛損失費,應當評估或者共同認定,因此不認可該費用;3、訴訟費不在保險賠償範圍。

被告XX公司未提交證據。

經庭審質證,被告鍾XX、XX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不認可其證明目的;對證據2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認為死者陳XX並未在城鎮連續居住滿一年;對證據3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4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認為該證據不能證實車輛損失為2000元。原告方、被告XX公司對被告鍾XX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但是原告方認為死者陳XX在事故發生前已經在城鎮連續居住滿一年。本院對當事人均無異議的事實和證據經庭審質證予以確認。關於原告提交的證據2以及被告鍾XX提供的證據1,均系柳州市魚峯區XX出具的證明,這兩份證明中,原告方提交的證明顯示事故死者陳XX於2011年8月到柳州市跟隨其子姚XX生活居住,被告鍾XX提供的證明顯示事故死者陳XX2011年8月至2012年5月29日斷斷續續的跟隨其子姚XX生活,並於2012年5月29日回柳州市文XX千七屯居住。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前往柳州市魚峯區XX核實該情況,寶蓮社區居委會認定以原告方提交的證明為準。故本院對原告方提供的寶蓮社區證明予以採納,對被告鍾XX提供的證明不予採納。因此,事故死者陳XX的死亡賠償金應當按照城鎮的標準計算。

綜合全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2013年3月22日8時50分,鍾XX駕駛桂BXXX東風牌中型自卸貨車從西XX由南往北行駛至文XX附近路段,適遇陳XX駕駛無號立馬兩輪輕便摩托車搭乘姚XX由西往東橫過道路,兩車發生碰撞,造成陳XX在送往醫院搶救過程中死亡、輕便摩托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出具柳公交認字(2013)第40302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下簡稱《事故認定書》),認定鍾XX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陳XX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姚XX無責任。事故車輛桂BXXX東風牌中型自卸貨車在XX公司購買了交強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後,鍾XX支付了17000元的喪葬費。陳XX出生於1950年9月1日,事故發生時為62歲。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人身權利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當事人均有過錯的,按照過錯程度分擔責任。本案中,被告鍾XX與死者陳XX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因此對於本案原告方的各項損失,被告鍾XX承擔50%的賠償責任。原告方的損失按照2013年廣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進行計算。原告方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有:1、死亡賠償金,由於事故發生時陳XX為62歲,其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年限為18年,因此死亡賠償金=21243元/年×18年=382374元;2、喪葬費=3135元/月×6個月=18810元。由於被告鍾XX已經支付了17000元,還有1810元;3、精神損害賠償金,由於陳XX因事故死亡,但是陳XX亦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故本院認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2萬元。上述賠償項目合計404184元。由於桂BXXX東風牌中型自卸貨車在被告XX公司購買了交強險,且上述賠償數額已經超出了交強險的責任限額,故直接由被告XX公司支付給原告方賠償金11萬元。餘下294184元,由被告鍾XX負擔50%,即147092元。至於原告方訴請的食宿費、誤工費、車輛損失費,因其未提供證據證實,故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安XX公司支付給原告廖XX、廖XX、姚XX、姚XX賠償金11萬元。

二、被告鍾XX支付給原告廖XX、廖XX、姚XX、姚XX賠償金147092元。

三、駁回原告廖XX、廖XX、姚XX、姚XX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301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鍾XX負擔5110元,由原告廖XX、廖XX、姚XX、姚XX負擔191元。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當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於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並於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收款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20-118XXXX004709,開户銀行:中國XX)。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袁 奇

人民陪審員  胡忠玉

人民陪審員  韋曉英

書 記 員  曾 鋭

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九十八條【生命健康權】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第一百四十條【訴訟時效的中斷】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十五條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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