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XX與覃XX、韋XX、華安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2W

原告覃XX,農民。

覃XX與覃XX、韋XX、華安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餘仕繼,廣西超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王XX,XXX律師。

被告覃XX,農民。

被告韋XX,農民。

被告華安XX公司,住址:柳州市XX。

負責人封光,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李XX,該公司員工。

原告覃XX與被告覃XX、韋XX、華安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蒙XX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賀文、杜X參加的合議庭,於2014年11月4日公開審理本案,書記員王XX擔任法庭記錄。原告覃XX的委託代理人王XX,被告覃XX,被告華安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韋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覃XX訴稱:2013年5月11日18時10分許,被告覃XX駕駛桂B×××××號“寶駿”牌小型轎車在柳州市柳北區黃土村新XX前鄉村道路路口由西向北左轉彎的過程中,適遇諸XX駕駛無號“嘉陵”牌二輪摩托車搭乘覃XX在該路段由北向南直行,轎車車頭與摩托車右側車身發生碰撞,造成諸XX、覃XX二人跌地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據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柳北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覃XX承擔該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當事人諸XX承擔該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生當日後,原告被送往柳鋼醫院救治,原告住院治療期間為:2013年5月11日至2013年7月5日,住院共計55天,住院期間需要陪護人一名。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覃XX賠償原告人民幣45572.34元(其中醫療費24242.34元、護理費7700元、護工費4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500元、營養費2000元、誤工費5690元);2、被告韋XX對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責任;3、被告華安XX公司對上述賠償在交強險範圍內進行賠償;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對其陳述事實在舉證期限內提交的證據有:

1、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肇事司機以及受害人的情況,以及交通事故責任承擔情況,被告覃XX承擔主要責任,死者諸XX承擔次要責任,原告無責任。

2、柳鋼醫院出院記錄,證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入院的治療情況以及傷情。

3、××病人陪護通知單,證明原告住院期間需要陪護一人。

4、柳鋼醫院疾病證明書,證明原告住院55天,即2013年5月11日至2013年7月5日,醫囑全休一個月,並且需要加強營養。

5、柳鋼醫院門診、住院收據,證明原告醫療費共計24242.34元。

6、收款單,證明柳鋼醫院收取打掃衞生的費用440元。

7、黃土村證明,證明原告以務農為生,務農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

被告覃XX辯稱,被告覃XX認可護理費7700元、醫療費24017.7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200元、營養費1650元,不予認可護工費、誤工費。

被告覃XX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被告華安XX公司辯稱,投保人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公司前期已經在交強險支付事故中另一受害者諸XX10000元醫療費,至此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已經賠償完畢。保險公司認可醫療費24017.7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200元、營養費1650元、護理費3685元,不認可護工費、誤工費。以上賠償費用需要扣減交強險賠償部分,超出的賠償費用70%為商業險賠償的費用。其他被告向原告墊付的部分,應在原告合理有據的損失範圍內予以扣除。保險公司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被告華安XX公司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

1、保險單,證明投保人在保險公司投保情況。

2、商業險投保單和商業險保險條款,證明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已經盡到了提示義務,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根據合同規定,保險車輛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比例不超過70%。

3、銀行電子賬單打印件,證明保險公司前期已經在交強險賠償受害者諸XX10000元醫療費。

被告韋XX未作答辯。

被告韋XX在舉證期限內沒有向法庭提供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及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韋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已放棄答辯和質證的權利。

經庭審質證,被告覃XX對原告提交的證據質證後認為:對證據1至6沒有異議;對證據7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只能證明原告以務農為生,並不能證明原告誤工損失。被告華安XX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質證後認為:對證據1至5沒有異議;對證據6不予認可;對證據7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只能證明原告以務農為生,不能證明原告誤工損失。原告及被告覃XX對被告華安XX公司提交的證據質證後均無異議。本院認為,上述證據均提供原件經核對無異或經到庭當事人對其真實性質證後無異議,本院對其形式上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可以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參考依據。

綜合原、被告的陳述及舉證、質證情況,本院確認以下事實:2013年5月11日,被告覃XX駕駛桂B×××××號小型轎車在柳州市柳北區黃土村新XX前鄉村道路路口由西向北左轉彎過程中,適遇諸XX駕駛無號二輪摩托車搭乘覃XX在該路段由北向南直行,轎車車頭與摩托車右側車身發生碰撞,造成諸XX、覃XX二人跌地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柳北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覃XX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諸XX承擔該事故的次要責任,覃XX不承擔該事故的責任。事故發生後,原告被送往柳鋼醫院救治,原告住院治療共計55天,花費醫療費用共計24242.34元,住院期間醫囑留陪人一名,出院全休一個月,加強營養飲食。住院期間原告支付了生活護理費440元。

另查,原告覃XX系諸XX的妻子,事故時年滿69歲,以務農為主要生活來源。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覃XX表示在保險公司賠償範圍內優先賠償諸XX家屬的損失。

又查,被告韋XX系事故車輛桂B×××××號小型轎車的車主,為事故車輛桂B×××××號小型轎車在被告華安XX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及100000元商業第三者險,併購買了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柳北區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1354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由被告華安XX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諸XX家屬120000元,在商業第三者險範圍內賠償原告賠償90721.33元。

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如上請求。

本院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覃XX承擔該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諸X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車輛桂B×××××號小型轎車在被告華安XX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險。因此,對於原告的損失,被告華安XX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覃XX依照主要責任承擔70%的責任,被告華安XX公司依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被告覃XX予以賠償,被告韋XX在本案事故中無過錯,不需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及被告的答辯意見,結合本案事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本案法庭辯論終結前上一年統計年度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的相關規定,本院對本案交通事故中的損失認定:

1、醫療費用24242.34元,該費用有病歷及醫療收費收據等為憑,本院予以確認。

2、住院伙食補助費5500元(55天×100元/天)。

3、生活護理費440元。

4、護理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治療55天,期間需要陪護人一名,故應參照2014年度廣西壯族自治區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標準36157元/年計算其護理費為5448.3元(36157元/年÷365天×55天)。

5、營養費,原告住院醫囑加強營養飲食,故原告該項主張,本院予以支持,到庭被告均表示同意原告的營養費為1650元,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該項損失為1650元。

6、誤工費,原告因本案事故住院治療55天,出院後醫囑全休一個月,原告的誤工時間為85天,事故時原告已年滿69歲,且以務農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原告主張按照2014年度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林牧漁業標準24432元/年計算其誤工費,本院不予支持,應按照2014年度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6791元/年計算其誤工費為1581.5元(6791元/年÷365天×85天)。

綜上所述,原告的損失為:醫療費用24242.3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500元、生活護理費440元、護理費5448.3元、營養費1650元、誤工費1581.5元,合計38862.14元。因本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1354號民事判決書已認定由被告華安XX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諸XX家屬120000元,在商業第三者險範圍內賠償原告賠償90721.33元,故本案原告損失均不屬於交強險賠償範圍,應由被告覃XX承擔70%的責任,即27203.5元(38862.14元×70%)。被告華安XX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賠償餘額9278.67元(100000元-90721.33元)範圍內賠償,超出部分17924.83元(27203.5元-9278.67元)由覃XX予以賠償。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華安XX公司在商業第三者險賠償限額內向原告覃XX賠償9278.67元;

二、被告覃XX向原告覃XX賠償17924.83元;

三、駁回原告覃XX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2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覃XX負擔170元,被告覃XX負擔250元。

上述款項,義務人應於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則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後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蒙XX

人民陪審員  賀 文

人民陪審員  杜XX

書 記 員  王XX

附法律條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