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閻XX與劉XX,中XX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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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閻XX,男,生於1981年11月2日,漢族。

陳XX,閻XX與劉XX,中XX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謝X,重慶市忠縣忠XX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系一般代理。

原告陳XX,女,生於1989年11月12日,漢族。

委託代理人塗X(陳XX所在社區推薦公民),男,生於1987年10月9日,土家族,系特別代理。

委託代理人王XX,雲南XX律師,系特別代理。

被告王XX,男,生於1969年5月11日,漢族。

委託代理人譚明,重慶興忠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一般代理。

被告劉XX,男,生於1975年2月20日,漢族。

被告中XX公司。

負責人陳XX,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葉X,該公司職工,系特別代理。

原告閻XX、陳XX訴被告王XX、劉XX、中XX公司(以下簡稱聯保黔江XX公司)、中國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4年6月26日受理後,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李鬆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負責審理。審理中,因法定事由,本案於2014年8月3日依法中止訴訟。2014年11月20日,原告申請撤回對被告中國XX公司的訴訟,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許。後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本案於2015年3月30日恢復訴訟,並由審判員羅X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於當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2015年4月16日,原告閻XX申請追加馮XX、黃XX、黃XX、黃XX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准許,並於2015年4月27日再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2015年5月4日,原告閻XX又申請撤回對被告馮XX、黃XX、黃XX、黃XX的起訴,本院裁定予以准許。原告閻XX及其委託代理人謝X,原告陳XX的委託代理人王XX、塗X,被告王XX及其委託代理人譚明,被告聯保黔江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葉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閻XX、陳XX訴稱,2014年3月18日11時許,原告閻XX、陳XX的女兒閻XX,原告閻XX的妻子黃XX及閻XX的繼子閻XX搭乘黃某乙駕駛的渝FXXX號摩托車從忠縣烏楊場往海螺水泥廠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海螺水泥廠專用路(小地名柏樹灣龍洞溝)處,摩托車與相向行駛的被告王XX駕駛的渝HXXX號貨車右前側相撞,導致閻XX當日死亡,黃XX、閻XX受傷,黃某乙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經重慶市忠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黃XX、閻XX、閻XX無責任,黃某乙承擔主要責任,王XX和在公路上堆放材料的被告劉XX承擔次要責任。王XX的渝HXXX號貨車在被告聯保黔江XX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請求判令王XX、劉XX賠償原告含死亡賠償金在內的損失共計610051.50元,聯保黔江XX公司在其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王XX辯稱,對交通事故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渝HXXX號貨車的登記車主譚XX系其妻子,其願意承擔相應損失,不由譚XX承擔。渝HXXX號貨車在被告聯保黔江XX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時尚在保險期內。事故發生後,他已經墊付原告方因閻XX死亡的喪葬費22700元,在本案中應予以扣除。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擔的是次要責任,故只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因本案涉及其他受害人,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均應由所有受害人共同分配。

被告聯保黔江XX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渝HXXX號貨車屬譚XX所有,在其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時尚在保險期內,其中商業三者險限額為50萬元,未購買不計免賠。交強險應由本次交通事故的所有受害者分配。王XX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其公司只在王XX應承擔10%份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且未保不計免賠,根據商業三者險條款,次要責任的其公司應免賠5%;違反安全裝載規定,增加免賠10%。原告的部分請求項目過高,請求依法糾正。

被告劉XX未到庭到庭置辯,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和任何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18日11時許,原告閻XX、陳XX的女兒閻XX,原告閻XX的妻子黃XX及閻XX的繼子閻XX(黃XX之子)搭乘黃某乙駕駛的渝FXXX號摩托車從忠縣烏楊場往海螺水泥廠方向行駛。11時50分左右,當車行駛至海螺水泥廠至烏楊場專用路(小地名柏樹灣龍洞溝)處,因違反會車規定,渝F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與相向行駛的被告王XX駕駛的渝HXXX號中型自卸貨車右前側相撞,導致兩車受損,黃XX、閻XX、閻XX、黃某乙受傷,其中閻XX送忠縣烏楊鎮衞生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黃某乙經救治無效於2014年3月31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本次交通事故經重慶市忠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黃某乙承擔主要責任,其違法行為有1、會車時未減速靠右行駛,2、核載兩人,實載四人,系超載,3、搭乘乘坐人時,乘車人均未佩戴安全頭盔;王XX承擔次要責任,其違法行為有1、發現險情時措施不當,2、其駕駛的貨車核載1.99噸,實載30噸,系超載;在公路上堆放材料的被告劉XX承擔次要責任,其違法行為為未經許可在公路上堆放建築材料影響車輛通行;黃XX、閻XX、閻XX無責任。王XX的渝HXXX號貨車在被告聯保黔江XX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其中商業三者險限額為50萬元,未購買不計免賠,並約定:負次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5%;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增加免賠率10%。

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後,被告王XX已支付閻XX的喪葬費22700元。

閻XX生於2008年3月31日,自2012年2月起開始在忠縣XX鎮中心小學校幼兒園就讀,與其奶奶共同居住於重慶市忠縣XX鎮XX路的出租房內至本案事故發生。

以上事實,有經過庭審舉證質證的身份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投保提示事項確定書、租房合同、忠縣XX鎮XX村村民委員會的證明、忠縣XX鎮中心小學校的證明、死亡註銷證明、交通費票據、收條、原、被告在庭審中的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重慶市忠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就本次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責任劃分明確,本院予以採信。因渝HXXX號貨車在被告聯保黔江XX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因本案涉及案外的其他多名被害人,故應由聯保黔江XX公司在其交強險責任限額內首先對各被害人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且應根據各受害人的損害後果大小酌情予以分配,本院決定給本案中的閻XX、陳XX分配5萬元元,其餘三案中的當事人各分配9100元、900元和6萬元。交強險分項限額不足部分,按責任比例劃分後,由被告聯保黔江XX公司根據承保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對被告王XX應當賠償的損失部分予以賠償。被告劉XX則應當根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劃分承擔相應責任。本院結合雙方的違法過錯行為,確定由被告王XX承擔20%的賠償責任,被告劉XX承擔10%的賠償責任。被告劉XX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應訴,其應承擔不到庭進行舉證、質證的相應法律後果。

關於原告的損失範圍,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結合雙方舉證情況,本院分別認定如下:

1、喪葬費。原告主張51015元/年÷12月×6月=25507.50元,被告聯保黔江XX公司、王XX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2、死亡賠償金。原告主張25216元/年×20年=504320元。被告聯保黔江XX公司、王XX提出應當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經審查,原告提交了租房合同、忠縣XX鎮XX村村民委員會的證明、忠縣XX鎮中心小學校的證明等證據,能夠充分證明閻XX在案發時已經在城鎮居住生活一年以上,有正當的生活來源,其死亡賠償金應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故原告的訴稱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3、辦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原告主張224元,被告聯保黔江XX公司、王XX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4、精神撫慰金。原告主張8萬元,被告聯保黔江XX公司、王XX提出王XX在本案中系次要責任,王XX及聯保黔江XX公司均不應擔承擔。本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系黃某乙,不應由王XX及聯保黔江XX公司負擔精神撫慰金,原告可另行主張。對原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告閻XX、陳XX在本案中的損失為:喪葬費25507.50元、死亡賠償金504320元、辦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224元,共計530051.50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XX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閻XX、陳XX因閻XX死亡產生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損失,共計5萬元。

二、原告閻XX、陳XX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的含死亡賠償金、辦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等損失,由被告被告中XX公司在商業三者險內賠償原告閻XX、陳XX81608.75元;由被告王XX賠償原告閻XX、陳XX14401.50元;由被告劉XX賠償原告閻XX、陳XX48005.15元。

三、駁回原告閻XX、陳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支付款項(含被告王XX已墊支的費用22700元),限於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執行兑現時,中XX公司支付原告的賠償款項應當扣除被告王XX超出王XX應承擔份額支付的費用。即由中XX公司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閻XX、陳XX123310.25元,支付被告王XX8298.50元;被告劉XX直接支付原告閻XX、陳XX48005.15元;被告王XX不再支付原告費用。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762元,由被告王XX負擔500元;被告劉XX負擔26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並收到本院預交上訴費通知書後應當及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未在本院預交上訴費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又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後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生效後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後兩年內。

審判員 羅XX

書記員 方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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