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XX與周XX - 中國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7W
原告歐XX,女,1972年6月16日出生,漢族。
委託代理人冉XX,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漢族。
被告中國XX公司,住所重慶市榮昌縣昌州街道迎賓大道XX附11、12、12-2-1、13、14號,組織機構代碼750XXXX8189-0。
法定代表人張XX,經理。
委託代理人雷先恩,重慶渝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XX,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歐XX訴被告中國XX公司、周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歐XX於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的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歐XX在本案訴訟期間申請撤訴,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自己訴訟權利所作出的處分,原告歐XX提出撤回起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撤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歐XX撤回起訴。
本案訴訟費400元,減半交納200元,由原告歐XX負擔。
審 判 員 李XX
書 記 員 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