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XX與鍾XX、中國XX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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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呂XX,男,1965年4月11日生,漢族。。

呂XX與鍾XX、中國XX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袁XX、郗錢蘋,重慶XX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鍾XX,男,1984年3月21日生,漢族。

委託代理人:林安蜀,重慶李榮光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中國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XX,組織機構代碼709XXXX2022-X。

負責人:葉X,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許傑,吳XX,重慶XX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錦江區錦東路568號摩根中XX16層,組織機構代碼793XXXX7571-2。

負責人:孫XX。

委託代理人:左X,該公司員工,特別授權。

被告:重慶通力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九龍坡區XX,組織機構代碼709XXXX8279-8。

法定代表人:何X,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代禮東,重慶XX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呂XX與被告鍾XX、中國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重慶通力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後,因本案必須以另一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件尚未審結,本案中止審理。中止事由消失後,本案依法由審判員黃XX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呂XX及其委託代理人袁XX,被告鍾XX及其委託代理人林安蜀、被告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吳XX、被告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左X、被告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代禮東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呂XX訴稱:2013年12月5日,鍾XX駕駛川A141L號東風雪鐵龍牌小型轎車由成都往重慶方向行駛,行至G85渝昆高XX進城方向102km+335m處,所駕車輛進入左側行車道施工封閉區,車輛左側與中央分隔帶活動柵欄發生碰撞,造成在該處施工的人員唐XX、李XX死亡,呂XX、唐XX、呂XX、川AXXX號駕駛人鍾XX受傷,川AXXX號車輛受損的重大交通事故。現原告請求判令:1.四被告支付原告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等共計1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四被告承擔。審理中,原告將第一項訴訟請求變更為請求四被告賠償原告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86407.6元,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鍾XX辯稱:對交通事故的事實無異議,對責任劃分有異議,建議重新認定XX公司承擔主要責任,鍾XX承擔次要責任。事發後被告鍾XX已向唐XX墊付1000元,向原告呂XX墊付1000元,向呂XX墊付1000元。

被告XX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的事實無異議。願意在交強險限額內進行賠償,鑑定費不由我司承擔,此外,已向呂XX墊付醫療費3373.3元。

被告XX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的事實無異議,願意在商業險範圍內進行賠償。

被告XX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三名傷者是第三人重慶市XX公司僱請的工人,即使認定系XX公司臨時僱請,由於XX公司並未拒絕承擔原告受傷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告也未就後期相關費用的結算向XX公司提出主張,原告系濫用訴權。無論從勞動關係的工傷角度,還是從僱傭關係的僱主責任角度,只要XX公司承擔了原告受傷的相關賠償費用,就不能再次從侵權角度承擔就同一事件承擔兩次賠償。此外,XX公司已經向唐XX、呂XX分別支付9000元,向呂XX支付49688.98元。

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5日,鍾XX駕駛川A141L號東風雪鐵龍牌小型轎車由成都往重慶方向行駛,行至G85渝昆高XX進城方向102km+335m處,所駕車輛進入左側行車道施工封閉區,車輛左側與中央分隔帶活動柵欄發生碰撞,造成在該處施工的人員唐XX、李XX死亡,呂XX、唐XX、呂XX、川AXXX號駕駛人鍾XX受傷,川AXXX號車輛受損的重大交通事故。經重慶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高速公路第一支隊一大隊認定,由被告鍾XX、重慶XX公司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唐XX、李XX、呂XX、唐XX、呂XX無責任。事發後,原告呂XX被送往榮昌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產生住院費用3723.85元。住院2天后,原告呂XX轉入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三軍醫大學新橋醫院住院治療。原告在該院住院8天,產生住院治療費29461.93元,並在該院產生門診費20873.1元。原告於2013年12月25日出院,出院醫囑:出院後休息三個月……經本院委託,重慶市榮昌司法鑑定所於2014年5月29日作出鑑定意見:呂XX目前右下肢喪失功能的傷殘等級屬於10級;2.呂XX目前後續醫療費用約需人民幣4000元。該次鑑定產生鑑定費1950元,包括傷殘等級鑑定費1050元,續醫費鑑定費900元,該款由原告支付。

另查明:原告系農村居民,事發前從事道路施工工作。原告的被扶養人有其母劉XX(1928年2月24日生,共生育五個子女),其女呂XX(2001年7月12日生),劉XX每月可領取保險金80元。川AXXX號車的車主系被告鍾XX,該車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200000元)。事發後,被告鍾XX為原告支付門診費3196.6元,救護車費1110元,並向原告支付現金3700元,共計8006.6元。被告XX公司為原告支付醫療費47488.98元,並向原告支付現金2000元,此外為原告支付護理費200元,共計49688.98元。被告XX公司為原告支付醫療費3373.3元。

該次交通事故發生後,唐XX、呂XX及死者唐XX、李XX的近親屬已訴至本院請求民事賠償。死者唐XX系農村居民。死者李XX系城鎮居民,其被扶養人有其母劉XX(1927年2月7日生),其妻劉XX(1958年12月14日生)。唐XX的損失有:醫療費9960.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4元、續醫鑑定費900元、護理費1540元、誤工費11200元、交通費200元、殘疾賠償金5043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殘疾等級鑑定費1050元,合計66422元。呂XX的損失有醫療費13264.0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4元、續醫鑑定費900元、護理費1540元、誤工費11200元、交通費200元,合計27808.03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户口簿、住院病歷、出院證、收據、醫藥費發票、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費發票、親屬關係證明、保單等證實。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鍾XX駕駛車輛與原告相撞,致使原告的身體受到傷害,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予賠償的請求予以依法支持。審理中,被告鍾XX對重慶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高速公路第一支隊一大隊劃分的責任有異議,但並未舉示證據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原告及其他被告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及責任劃分均無異議,本院對重慶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高速公路第一支隊一大隊認定的事實及責任劃分予以採信。被告XX公司作為川AXXX號車輛的交強險保險人,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XX公司作為川AXXX號車輛的商業險保險人,應按照責任比例在商業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鍾XX與XX公司按照各過錯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被告鍾XX及XX公司的過錯情形,本院酌定由被告鍾XX與被告XX公司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此外,被告XX公司稱保險事故發生地在行駛區域(四川省)外的,保險公司享有10%的免賠率。因該保單正本並無被告鍾XX簽名,且鍾XX對此不予認可,稱未確認該特別條款,被告XX公司也未舉示證據證明其已向鍾XX作出了提示及明確説明,故本院對被告XX公司享有10%的免賠率的意見不予採信。

對原告該次交通事故的損失本院認定如下:(1)醫療費:原告兩次住院產生住院治療費33185.78元,在新橋醫院產生門診費共計20873.1元,有票據為證,本院予以確認。續醫費根據鑑定機構出具的意見,本院依法支持為4000元。上述醫療費共計58058.88元;(2)護理費:原告住院10天,其主張護理費70元/天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依法支持為700元(10天×70元/天);(3)住院伙食補助費:本院依法支持為320元(10天×32元/天);(4)鑑定費:原告因鑑定產生傷殘等級鑑定費1050元、續醫費鑑定費900元共計1950元,有票據為證,本院依法予以支持;(5)誤工費:原告主張誤工費標準為120元/天,被告對此不予認可,原告事發前從事道路施工工作,應參照重慶市建築業城鎮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36539元計算,即100.11元/天。原告主張誤工天數從受傷之日起計算至定殘日的前一天,被告對此不予認可,原告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存在持續誤工情形,結合原告住院天數及醫囑建議休息天數,其誤工天數計算為100天(10天+90天)。因此,對原告的誤工費本院依法支持為10011元(100.11元/天×100天);(6)交通費:原告產生救護車費1110元,該費用由被告鍾XX支付,一併納入本案處理。原告另主張交通費200元,本院酌情支持為200元。上述交通費共計1310元;(7)殘疾賠償金:原告系農村居民,其主張按照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25216元計算殘疾賠償金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其殘疾賠償應參照農村居民純收入8332元計算,故本院對原告的殘疾賠償金依法支持為16664元(8332元/年×20年×10%);(8)被扶養人生活費:原告系農村居民,其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應參照農村居民消費性支出5796元計算。劉XX每月領取80元保險金,被扶養人劉XX的生活費應計算為483.6元(5796元/年-80元/月×12月)×5年×10%÷5]。被扶養人呂XX的生活費應計算為1738.8元(5796元/年×6年×10%÷2)。上述被扶養人生活費共計2222.4元;(9)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主張2000元,結合原告的傷情及該次事故無過錯情形,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綜上,原告的損失共計93236.28元。

原告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項下的費用為:醫療費58058.8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20元、續醫鑑定費900元,共計59278.88元;在交強險傷殘費用賠償項下的費用為:護理費700元、誤工費10011元、交通費1310元、傷殘鑑定費1050元、殘疾賠償金16664元、被扶養人生活費2222.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共計33957.4元。

因該次交通事故造成兩人死亡、三人受傷的嚴重後果,每位受害人均享有相應的保險利益保障,故本院根據受害人的具體情況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及商業險賠償範圍內酌情予以分配,不足部分由責任人按過錯比例予以分擔。現根據原告呂XX的損失,本院酌情由被告XX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7000元,在交強險傷殘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2600元,共計9600元,扣除被告XX公司已向原告支付的3373.3元,被告XX公司實際支付原告6226.7元。原告損失不足部分為83636.28元(93236.28元-9600元),應由被告XX公司承擔50%的責任,即41818.14元,事發後被告XX公司已向原告支付49688.98元,被告XX公司多支付的7870.84元,可另行向被告XX公司主張。原告餘下損失由被告XX公司在商業險範圍內承擔賠償後不足部分由被告鍾XX賠償,被告鍾XX在被告XX公司購買的商業險保險金額為200000元。本院根據原告損失情況酌情由被告XX公司在商業險賠償範圍內向原告賠償13000元,扣除被告XX公司多支付的7870.84元,被告XX公司應實際支付原告5129.16元。故被告鍾XX應賠償原告28818.14元(83636.28元-41818.14元-13000元),扣除被告鍾XX已支付的8006.6元,被告鍾XX實際賠償原告20811.54元。

為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二、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XX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呂XX交通事故損失6226.7元;

二、被告XX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呂XX交通事故損失5129.16元;

三、被告鍾XX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呂XX交通事故損失20811.54元;

四、駁回原告呂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中國XX公司、XX公司、鍾XX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預收939元,實收939元,由被告鍾XX負擔469.5元,被告重慶通力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有限公司負擔469.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遞交上訴狀後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後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後,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審判員  黃XX

書記員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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