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郭XX與陳X、徐X、中國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7W

原告張XX,男,漢族。

張XX、郭XX與陳X、徐X、中國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郭XX,女,漢族。

上述兩原告共同委託代理人胡妮,湖北晨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X,男,漢族。

委託代理人李XX,女,漢族。系被告陳X之母。

被告徐X,女,漢族。

委託代理人張X,男,漢族。系被告徐X之夫。

被告中國XX公司。住所地:荊門市白雲大道XX。

代表人雷XX,該公司經理。

委託代理人李XX,該公司職員。

原告張XX、郭XX訴被告陳X、徐X、中國XX公司(以下簡稱太平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譚江波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張柏林、楊XX組成合議庭,於同年5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郭XX及其委託代理人胡妮與被告陳X的委託代理人李XX、被告徐X的委託代理人張X及被告太平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X、郭XX訴稱,2015年2月28日19時30分許,張X峯無證駕駛無號牌宗申牌二輪摩托車沿武荊連接線由北向南行駛至八一大橋以南筍衣廠門前地段時,將同向在前行走的行人張XX、姜XX撞倒後,張X峯摔倒在道路西邊的機動車道上。幾分鐘後,被告陳X持“C1”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鄂RXXXX長城牌小轎車由北向南駛來將在機動車道上的張X峯擦撞、搓擠、拖掛,造成張X峯在現場死亡,兩車受損。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陳X負第二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受害人在第二次事故中無責任。被告徐X為肇事車輛的所有人,其為該車在被告太平XX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不計免賠率特約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現原告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喪葬費19360元、死亡賠償金4581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共計527480元,扣減被告陳X已賠償的19400元,三被告還應賠償508080元;由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陳X辯稱,1、對原告訴稱的案件事實無異議,對責任劃分有異議,認為其不應承擔事故責任;2、鄂RXXXX長城牌小轎車屬被告徐X所有,該車在被告太平XX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險,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其僅同意賠償受害人喪葬費19400元。

被告徐X辯稱,1、對事故的發生及責任認定無異議;2、因被告陳X具有合法的機動車駕駛資格,被告徐X借車給被告陳X駕駛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本案的民事責任;3、其所有的鄂RXXXX長城牌小轎車在被告太平XX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應由被告陳X與被告太平XX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太平XX公司辯稱,1、被告徐X所有的肇事車輛在該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同意在保險限額內依法承擔賠償責任;2、原告訴請賠償金額過高,請求法院根據原告提交的有效證據核實原告的各項損失;3、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根據確認的有效證據及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定如下事實:

原告張XX、郭XX系夫妻關係,張X峯系兩原告之子。2015年2月28日19時30分許,張X峯無證駕駛無號牌宗申牌二輪摩托車沿天門市武荊連接線由北向南行駛至八一大橋以南筍衣廠門前地段時,將同向在前行走的行人張XX、姜XX撞倒後,張X峯摔倒在道路西邊的機動車道上。幾分鐘後,被告陳X持“C1”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鄂RXXXX長城牌小轎車由北向南駛來將在機動車道上的張X峯擦撞、搓擠、拖掛,造成張XX、姜XX受傷,張X峯在現場死亡。2015年3月9日,天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公交認字(2015)第1011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X峯應負第一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XX、姜XX無責任;被告陳X應負第二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X峯在第二次事故中無責任。2015年3月3日,湖北省天門市公安局司法鑑定中心製作鄂天公鑑(法)字(2015)第546號法醫學屍體檢驗意見書,其結論意見:張X峯因交通事故致嚴重顱腦損傷導致腦功能障礙而死亡。事故發生後,被告陳X賠償原告張XX、郭XX喪葬費19400元,對其餘經濟損失未予賠償。2015年3月30日,原告張XX、郭XX訴至本院。

鄂RXXXX長城牌小轎車屬被告徐X所有,其於2014年10月8日為該車在被告太平XX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期間均自2014年10月26日零時起至2015年10月25日二十四時止,其中商業三者險的賠償限額為300000元。被告陳X借用該車在駕駛的過程中發生此次交通事故,該事故處於保險期限內。

張X峯系農村居民,從2013年3月1起至本次交通事故發生之日止在住所地為廣州市天河區黃村大道XX自編之九號的廣州XX公司任工程施工員。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統計:城鎮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為22906元,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為38720元。參照上述標準並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計算,原告應受償的死亡賠償金為458120元(22906元/年×20年)、喪葬費為19360元(38720元/年÷2)。

本院認為,本案是一起機動車與倒在機動車道上的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張X峯持無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機動車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夜間行駛時未保持安全車速,且沒有在機動車道路內行駛,導致其發生交通事故後摔倒在機動車道上,被告陳X駕駛機動車夜間行駛途徑此地時未保持安全車速,對路面情況疏於觀察,引發了第二次交通事故,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是造成該事故發生的全部過錯,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被告徐X作為該肇事車輛的所有人,將車借給有駕駛資格的被告陳X使用,主觀上不存在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之規定,其不應承擔民事責任。鑑於肇事車輛鄂RXXXX長城牌小轎車在被告太平XX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被告太平XX公司應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先行賠償原告張XX、郭XX的相關經濟損失,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的損失,由被告陳X承擔,其應承擔的部分由被告太平XX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付;仍有不足的部分,由被告陳X承擔。故對原告張XX、郭XX在合理範圍內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兩原告因張X峯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死亡,精神上遭受嚴重痛苦,應賠償一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訴請賠償50000元過高,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本院酌情支持30000元。被告陳X辯稱其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不應承擔全部責任的意見,因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警部門依職權對事故現場進行勘驗調查後作出的事故結論,客觀真實,其雖提出異議,但未提交反駁證據,且與本案客觀事實不相符,本院對上述辯稱意見依法不予採納。被告太平XX公司辯稱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不應承擔本案訴訟費的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原告張XX、郭XX因本次訴訟而產生的訴訟費是必要的合理的支出,被告太平XX公司應當依法承擔上述費用,本院對該辯稱意見依法不予採納。

綜上,原告張XX、郭XX因此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為:喪葬費19360元、死亡賠償金4581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合計507480元,由被告太平XX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110000元。原告餘下死亡賠償金397480元,由被告太平XX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付300000元,由被告陳X賠償97480元,扣減已賠付的19400元,實際還應賠償78080元。被告太平XX公司因此次交通事故賠償原告張XX、郭XX經濟損失共計410000元。視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XX公司賠償原告張XX、郭XX死亡賠償金等經濟損失共計410000元。

二、被告陳X賠償原告張XX、郭XX喪葬費等經濟損失78080元。

三、駁回原告張XX、郭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應付款項,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00元,由被告中國XX公司負擔2000元(此款原告張XX、郭XX已墊付不予返還,執行時由被告中國XX公司逕付給兩原告),被告陳X承擔6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匯款至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開户銀行:XXX復州分理處;户名: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3135XXXX00019。

當事人簽收本判決書時,即視為已收到法院繳納上訴案件訴訟費用通知書。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後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譚江波

人民陪審員  張柏林

人民陪審員  楊XX

書 記 員  唐XX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