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XX與陳XX - 中國XX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來源:法律科普站 6.09K

原告蔣XX,女,1947年3月9日出生,漢族。

蔣XX與陳XX,中國XX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王怡,重慶XX律師。

被告中國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XX、2、6樓及附三樓,組織機構代碼754XXXX1812-3。

代表人張XX,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雷先恩,重慶渝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南充市XX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區航空港工業集中XX,組織機構代碼570XXXX4581-3。

法定代表人田XX,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趙XX,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漢族。

原告蔣XX訴被告中國XX公司(以下簡稱平安XX公司)、南充市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王X適用簡易程序於2015年2月12日、2015年3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蔣XX的委託代理人王怡,被告平安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雷先恩,被告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趙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蔣XX訴稱,2014年9月17日,陳XX駕駛的川RDGXXX號貨車與步行的原告蔣XX相撞,造成蔣XX受傷。事故發生地為省道417線46公里+250米路段。原告於車禍當日被送至銅梁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7天。交警作出事故認定:陳XX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本案中,陳XX、XX公司、平安XX公司是川RDGXXX號貨車的駕駛員、車主、事故發生時的保險承保公司,被告未承擔相應的賠償義務,原告因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範圍為醫療費5335.80元(審理中變更)、住院伙食補助費864元(32元/天×27天)、營養費1000元、護理費2160元(80元/天×27天)、交通費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要求平安XX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付,超出交強險部分由平安XX公司在商業險內賠付,不足部分由XX公司負擔。

被告平安XX公司對蔣XX主張事故發生的經過及責任劃分沒有異議,但認為車方只對原告承擔的70%的責任。車輛在平安XX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屬實,發生交通事故時在保險期限內,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50萬元並投保了不計免賠險。針對蔣XX的醫療費無異議,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標準無異議,但應計算26天,精神損害撫慰金、營養費無依據不同意支付,交通費酌情主張100元。

被告XX公司的答辯意見與平安XX公司相同,同時其還認為陳XX系XX公司僱請的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時正從事僱傭活動,因此交通事故中陳XX應承擔的責任由XX公司承擔。另外蔣XX的醫療費5335.80元均系XX公司墊付。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17日16時45分許,陳XX駕駛川RDGXXX號輕型廂式貨車由永川方向往福果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省道417線16KM+250M處時,與橫過公路的行人張XX相撞,後張XX與同路的蔣XX相撞,造成車輛受損,蔣XX、張XX受傷的交通事故。原銅梁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虎峯公巡中隊於2014年10月23日作出渝公交認字(2014)第0013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XX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在冰雪雨霧氣象條件下,未按規定降低行駛速度,且在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未按照規定避讓行人,其行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張XX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未按照規定確認安全後通過,其行為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蔣XX無違法過錯行為,不承擔此次事故責任。

在交通事故發生後,蔣XX於當日被送往重慶市銅梁區人民醫院進行治療,於2014年10月13日經治療好轉出院。出院診斷為腦震盪、軟組織挫傷,建議休息1周,門診隨訪。蔣XX在事故送往醫院當天產生門診醫療費40元,入院治療26天,產生住院醫療費5295.80元。蔣XX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住院醫療費5295.80元及門診醫療費40元均由XX公司支付。

另查明,陳XX系XX公司僱請的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時正從事僱傭活動,其駕駛的車輛川RDGXXX號輕型廂式貨車的所有人為XX公司,該車在平安XX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為500000元)、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包含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期限為2013年11月22日至2014年11月21日。平安XX公司於2014年9月25日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內向張XX支付醫療費10000元。

審理中,蔣XX明確放棄要求張XX承擔事故賠償責任的權利。本次交通事故的另一傷者張XX明確表示交強險限額內優先賠付蔣XX的各項費用,剩餘部分再賠付張XX。

上述事實,有蔣XX舉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病例材料、診斷證明、出院證,平安XX公司舉示的保單抄件、墊付信息表,XX公司舉示的住院醫療費票據、門診醫療費票據、診斷證明、出院證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證明,這些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經開庭質證,本院予以採信。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還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根據造成本案的交通事故的原因力,本院確定由陳XX承擔事故責任的80%,張XX承擔事故責任的20%,蔣XX不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本院確定的責任比例,應當由平安XX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若有不足部分,由陳XX、張XX按本院確定的責任比例承擔責任。由於川RDGXXX號貨車在平安XX公司投保了商業三者險,同時也投保了不計免賠險。而陳XX系XX公司僱請的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時正從事僱傭活動,陳XX應承擔的責任應由XX公司承擔,故在本案中陳XX應承擔的責任應由平安XX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向蔣XX賠付,不足部分,由XX公司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同時第二十三條還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關於蔣XX要求支付醫療費5335.80元的請求,因交通事故產生的醫療費為5335.80元為XX公司墊付,其並未實際支出該費用,因此對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於蔣XX請求護理費2160元(80元/天×27天)、住院伙食補助費864元(32元/天×27天)的請求,因蔣XX住院治療26天,平安XX公司及XX公司對其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計算標準沒有異議,故對蔣XX要求支付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護理費2080元(80元/天×26天)、住院伙食補助費832元(32元/天×26天);關於蔣XX要求支付交通費1000元的請求,結合蔣XX住院天數以及本地的交通費標準,本院酌情支持200元;關於蔣XX要求支付營養費1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的請求,因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蔣XX因交通事故產生的各項損失費用為護理費20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32元、交通費200元,合計3112元。因本案中涉及兩個傷者即張XX、蔣XX。張XX明確表示不按比例分配交強險,同意優先賠付蔣XX,剩餘部分再對張XX進行賠付,故平安XX公司應在死亡傷殘限額內支付蔣XX護理費2080元、交通費200元,合計2280元。因交強險的醫療費用限額10000元已經支付給張XX,故蔣XX住院伙食補助費832元,應由平安XX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支付蔣XX832元×80%=665.60元,由於蔣XX放棄要求張XX承擔賠償責任的權利,故對超出該金額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XX公司要求在本案中解決其墊付醫療費5335.80元的意見。由於蔣XX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其墊付的費用涉及其他法律關係,不宜在本案中處理,XX公司可以另案處理,對XX公司該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XX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賠付原告蔣XX交通費、護理費等共計2280元;

二、被告中國XX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蔣XX住院伙食補助費665.60元;

三、駁回原告蔣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元,減半交納200元,由被告南充市XX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後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後,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審判員  王X

書記員  徐X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