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XX公司訴陳XX、楊X、名山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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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區。

中國XX公司訴陳XX、楊X、名山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負責人郭X,系該公司經理。

委託代理人何X,系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X,男,生於1958年10月24日,漢族,住重慶市大足縣。

委託代理人周玉英,四川雅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X,男,生於1986年4月5日,漢族,住四川省蒲江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名山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區。

法定代表人趙XX,系該公司經理。

委託代理人楊X,男,生於1986年4月5日,漢族,住四川省蒲江縣。

上訴人中國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陳XX、楊X、名山XX公司(以下簡稱東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法院(2013)雨城民初字第21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4年2月11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7月20日19時0分,楊X駕駛車牌號為川TXXX號貨車,沿108國道行駛至108國道2643KM+300M處時,與李X駕駛的車牌號為渝CXXX號小型客車相撞,造成搭乘渝CXXX號小型客車的陳XX等多人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日,陳XX被送往雅安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012年8月1日,轉入西南醫院治療。2012年8月16日出院。同年8月25日,再次入住西南醫院住院治療。同年9月4日出院。2012年11月至2013年6月在重慶XX醫院江北XX行種植牙假牙安裝。陳XX自行支付住院期間的醫療費31320.79元。種植牙假牙安裝醫療費11237.90元。治療期間,楊X支付陳XX10天的護理費1000元及現金16000元。2013年5月9日,陳XX的傷殘等級和後期治療費經重慶市大足司法鑑定所鑑定傷殘等級被評定為10級;後期治療費用為10000元。陳XX為此支付鑑定費1300元。事後,經交警部門認定,楊X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陳XX等人無責任。另外,東XX公司系川TXXX號貨車登記車主,楊X系該車實際車主,雙方之間是掛靠關係。川TXXX號貨車在XX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500000元),交通事故發生時尚在保險期內。因此次事故給陳XX造成經濟損失,故,陳XX起訴請求判令楊X、東XX公司連帶賠償醫療費42558.69元、後續治療費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90元、護理費3120元、誤工費68000元、營養費390元、殘疾賠償金47593.3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交通費2825.30元、餐費1008元、複印費46元、鑑定費1300元,共計169731.29元。XX公司在保險限額範圍內支付以上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案肇事車同時在XX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故陳XX的損失首先應由XX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再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楊X、東XX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XX公司主張陳XX的醫療費應扣除20%的自費用藥由楊X、東XX公司承擔,沒有提供合法的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陳XX的損失認定如下:

1、醫療費,根據醫療票據確定為42558.69元(含種植牙費用11237.90元)。根據鑑定意見陳XX4枚牙脱落,後期醫療費10000元,陳XX已在重慶XX醫院江北XX行種植牙假牙安裝,再主張後期治療費10000元,屬於重複計算,對此費用不予支持;

2、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本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確定20元/天,天數應為其住院天數。20元/天×36天=720元;

3、護理費,其計算標準參照本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動報酬確定80元/天,護理人數確定為1人,天數應為其住院天數扣除被告請人護理的10天。80元/天×(36-10)天=2080元;

4、誤工費,其誤工費計算標準應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四川省上一年度的職工平均工資確定為98.27元/天,誤工時間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98.27元/天×293天=28793.11元;

5、營養費,陳XX提供西南醫院加強營養的意見,一審法院酌情確定為360元;

6、殘疾賠償金,根據陳XX的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按二十年計算。20307元/年×20年×0.1=40614元;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陳XX之子陳XX(生於1996年1月3日)需撫養。其被撫養人生活費為15050元/年×2年×0.1×1/2=1505元。以上兩項共計42119元;

7、精神損害撫慰金,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具體金額酌情確定為2000元;

8、交通費,根據陳XX就醫的實際情況酌情確定1000元;

9、餐飲費、複印費,不屬於賠償範圍,不予支持;

10、鑑定費1300元。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的而規定,該費用屬於訴訟費的範疇,根據楊X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過錯程度,本案確定由楊X負擔。

陳XX以上損失共計119630.80元(不含鑑定費)。扣除楊X支付的16000元,實際應得賠償金額為103630.80元。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一、由中國XX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陳XX103630.80元;二、駁回陳XX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348元、鑑定費1300元,共計2648元。由陳XX負擔684元,楊X、名山XX公司負擔2000元。

宣判後,XX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審判決未按合同進行審理,認定事實錯誤。上訴人與東XX公司簽訂的交強險保險合同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是國家管理保險行業的主管機構保監會所監製並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實施的,其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受法律的保護。根據《交強險條款》第十九條“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交強險合同的約定,並根據國務院衞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牀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核定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二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以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保險人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一審判決認定陳XX的醫療費為42558.69元,但未對該費用中醫保類費用部分進行扣除,全部由上訴人承擔不合理。上訴人認為陳XX的醫療費應扣除30%,即12767.6元。綜上,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並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陳XX辯稱:上訴人在一審中主張扣除20%的醫藥費,上訴時又提出扣除30%的醫藥費不合法。一審中上訴人並未提供扣除醫藥費的相關依據,也未主張司法鑑定,應不與支持其主張。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楊X和東XX公司辯稱:上訴人主張扣除30%的醫藥費不合理,東XX公司購買保險時購買了不計免賠險,所有的賠償都應該由上訴人承擔。

雙方當事人在二審中均未提交新證據。

雙方當事人對一審審理查明的事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交強險條款》第19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的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交強險合同的約定,並根據國務院衞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牀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核定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上訴人XX公司認為陳XX的醫療費應按照該條款中“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扣除30%的非醫保類用藥費用。事實上,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具有福利性的社會保險制度,旨在通過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生醫療費用後,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以避免或減輕勞動者因患病、治療等所帶來的經濟風險。為了控制醫療保險藥品費用支出,國家基本醫療保險限定了藥品的使用範圍。而涉案保險合同,保險人收取的保費金額遠遠高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投保人對於參加保險的利益期待也遠遠高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因此,如果按照上訴人“扣除非醫保類費用”對爭議條款進行解釋,就明顯降低了保險公司的風險,減少了其義務,限制了受害人陳XX的權利。XX公司按照本案保險合同收取保費,卻主張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理賠,有違誠信原則,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意見不能得到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9元,由上訴人中國XX公司承擔;一審訴訟費用按一審判決執行。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羊 平

審 判 員  陶XX

代理審判員  文XX

書 記 員  何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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